歧視是爭議的焦點,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生活中的法律也發生了變化。通過下面對爭議焦點的總結,以及對采納證據的案例逐壹梳理,我對爭議的焦點進行了辨析。
分辨爭議焦點1 1。爭議的焦點是什麽?
當爭端出現時,雙方為對方而戰,每壹方都堅持自己的立場。很難得出結論,所以他們訴諸法院。法官核實事實,分清法律,分析原因,脫離法律,作出判決。爭議的焦點就在這個過程中產生,這是雙方必須爭奪的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四)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
“交換證據應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過程中,法官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應當記入卷內;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根據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內,並記載異議理由。通過交換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6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對爭議焦點進行歸納”。壹般來說,法官可以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來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將原告的主張與被告的辯護意見進行對比,結合證據交換或法庭辯護,是概括爭議焦點的壹般方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往往不局限於原被告的訴請或抗辯。壹方面,原被告和被告基於壹方的利益,往往有意無意地模糊了爭議焦點,另壹方面,爭議焦點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來解決,這就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總結。
3.如何在(民事)裁判文書中明確爭議的焦點?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範》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有關規定,在庭前會議上或者庭審中總結爭議焦點的,應當明確寫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的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進行處理。
爭議焦點有證據和事實的,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在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法律的適用上。在本院認為的部分,可以先陳述爭議的焦點,再進行辯論。
在原因部分,如果有爭議焦點,先列出爭議焦點,再單獨分析識別,再綜合分析識別。沒有列舉爭議焦點的,應當直接陳述判決理由。
首先,作為法官,需要了解雙方爭議焦點的概念,才能談如何概括焦點。
所謂爭議焦點,是指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意見不壹致並對案件結果有較大影響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只有理解了爭議焦點的概念,才能輕松概括焦點。
其次,要了解雙方爭議焦點的特點或範圍。
即爭議的焦點是法律問題還是事實問題,表現為雙方在該意見上是左撇子,不能達成壹致,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如果不具備所有這些特征,就不屬於案件爭議的焦點。
再次,歸納案件審理爭議的焦點,首先要確定案件審理的對象是什麽。
然後通過歸納分析把復雜的爭議焦點簡單化,讓雙方當事人和法官對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壹目了然,頭腦清晰,言簡意賅。
同時,法官應當合理劃定爭議焦點的範圍,不得擴大範圍。
或者說,該劃定的沒有劃定,不該劃定的就劃定了,這樣會使案件爭議的焦點模糊不清,使案件的審理及其判決無法結案。
另外,壹般來說,壹個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包括。
真實爭議的焦點,證據爭議的焦點,法律爭議的焦點。那些與案件結果無關或者關系不大的爭議,不屬於爭議的焦點,不應該匯總,以提高審判效率和撰寫判決書的嚴謹性。
另外,壹般來說,當事人對法律的具體規定不是很清楚。
可能對事實清楚,但法官作為職業人,對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所以在概括爭議焦點時,不能省略對法律適用的爭議。
最後,法官在總結案件審理爭議的焦點時,應做到求同存異。
逐漸確定爭議焦點。所謂同中求異,是指排除當事人無爭議的內容,尋找有爭議的地方。只有爭議才能成為爭議的焦點。所謂逐步確定,就是爭議的焦點不是壹蹴而就的,而是隨著審判的深入而產生的。
辨別爭議的焦點。總結爭議焦點的基本方法。
總結爭議焦點的基礎是積累經驗,在此基礎上進行總結。壹個案件爭議的焦點往往不是表面的爭議,而是隱藏在爭議問題背後,是雙方矛盾的根源,是爭議的“癥結”。
壹般情況下,有壹定審判經驗的法官在聽取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辯護後,很快就能找出雙方爭議的“癥結”。所以,審判經驗很重要,但處理大量案件也不是自然而然的。有的法官審理案件多年,未必有進展。很重要的原因是他們不善於總結。經驗多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會提高,找到“爭議焦點”自然會準確。
(壹)排除法
案件爭議的焦點是在庭審中總結出來的。壹是認真聽取原被告和被告的辯論,總結雙方無爭議的部分,排除不構成或推定不構成爭議焦點的事實。那麽,就要對雙方陳述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優先排序,那些主要有爭議的事實就可以確定為爭議的焦點。
誘發爭議焦點是壹個需要逐步認識的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特別是對於壹些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的案件,可以在我們自己的審判程序中分階段進行。可以通過庭前閱卷、必要時進行庭前證據交換等方式對案件進行初步了解,使之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逐步形成,從而對爭議焦點的篩選更加準確。
(二)班級案例分析法
雖然我國不適用判例法,但判例法的指導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也是準確適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對於指導法官歸納爭議焦點,特別是對於案情復雜、法律適用困難的案件,分析類似案例,借鑒經驗,可以更有效地歸納爭議焦點。
(3)元素分析法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全面、有序的考察可以全面、準確地概括案件中的爭議焦點。比如,在侵權糾紛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確侵權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即損害事實、過錯和因果關系;
依次檢查組成元素。如果雙方沒有爭議,就認定為案件事實。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應當以爭議的焦點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認證,使審判過程結構清晰、邏輯嚴密,取得良好的審判效果。
“後推法”
這是基於中學解幾何題常用的“逆向推理法”,即逆向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條件得出結論,而逆向推理是根據結論向前推的必要條件,“逆向推理”在尋找爭議焦點方面的效果並不太好。
還是以之前的環境汙染致人損害案為例:原告主張被告露天焚燒稭稈,被告吸入混合氣體致中毒性肺炎,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我們假設原告的訴訟請求可以成立;
查明兩個事實,即被告汙染環境的行為和被告的人身傷害。至於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被告需要證明的部分。“逆向演繹”的思維方式實際上是元素分析法的延伸,也可以稱為逆向元素分析法。
(5)綜合判斷法
為避免片面適用某壹方法,導致歸納爭議焦點不準確,主審法官可分別適用上述方法,進行篩選,必要時充分利用合議庭制度和定期案件討論會,發表意見,從而有效保證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質量。
總之要本著壹個原則總結爭議焦點,從確定的爭議焦點可以看出下壹步的審判思路,便於下壹步的法庭調查。如果爭議焦點確定了,而人們又不知道下壹次法庭調查從哪裏開始,那麽這個爭議焦點就可能有問題。因此,準確概括爭議焦點,有利於確定庭審焦點,正確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從而有效開展審判活動,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