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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幹部晉升期限規定

1.國家法律對現役軍官服役年限有哪些規定?

1.《軍官服役條例》對現役軍官的服役條件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作戰部隊軍政後勤軍官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為:

擔任排級職務的,三十歲;

三十五歲為公司級職位;

擔任營級職務的,四十歲;

擔任團職的,四十五歲;

五十歲擔任處級職務;

擔任軍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軍級職務的,副職六十三歲,正職六十五歲。

2.在軍艦上服役的營級和團級軍官的最高年齡分別為45歲和50歲。

作戰部隊中少數師、軍級軍官需要按照任免權限任免時,其任職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師、軍級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五年,副軍級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不得超過三年。

3、第十四條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系統、後勤基地和分支機構、高等院校、科技單位團級以下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的相應規定執行;

師級軍官,最高年齡為五十五歲;

副軍官和正軍官的最高年齡分別為58歲和60歲。第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機關、軍級機關營級以下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壹款的相應規定執行;

師級軍官,最高年齡為五十五歲;副軍官和正軍官的最高年齡分別為58歲和60歲。總部機關的團級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四十五歲,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延長五年;軍隊機關團級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四十五歲,少數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長三年。

擔任司令部領導職務的軍官的最高年齡由NPC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4.第十六條專業技術職務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四十歲;

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年滿48周歲;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年滿60周歲。

擔任中級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如果少數工作需要,按照任免權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年齡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5.第十七條各級主官平時任職的最低年限:擔任主官職務的,為三年;擔任公司級首席執行官四年;擔任營長三年;擔任團級軍官四年;擔任師(旅)級主官三年。軍以上軍官任職的最低年限,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四級艦、飛行中隊、導彈連主官任職年限最低為三年;三級艦、飛行大隊、導彈營的主官任職年限最低為四年。

6.第十八條機關、院校的科長、科長、主任、部長和相當領導職務的人員的最低任職年限,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執行。機構和學院中的參謀、官員、秘書、助理、教師和其他官員在每個職位級別至少任職三年。第十九條專業技術軍官的最低任職期限,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軍委)另行制定。

7.第二十條軍官任職滿最低年限後,根據編制空缺和德才表現逐步晉升。德才兼備、實績突出、工作有特殊需要的軍官,可以提前晉升;特別優秀的個人可以破格提拔。

第二,

軍官服役制度有哪些調整?

1,適當放緩大校以下軍官晉升節奏,確保初、中級軍官紮根牢固、崗位穩定,有足夠的時間積累和釋放能力;

2.適當延長大校以下軍官的最高服役年齡,確保軍官特別是校官能夠穩定服役,拓展能力;

3.提高上校以下軍官軍銜的最高年限,達到相應年限後未晉升軍銜或者調整職務級別的應當退休,保持競爭性選拔軍官的適度壓力;

4.適當縮短大校以上軍官軍銜最高年限,防止穩定時間過長,導致上校以下軍官晉升渠道不暢,影響隊伍整體活力。

專業技術軍官年齡按照“晉升平穩、服役時間相對較長”的原則設計,初級軍官年齡與指揮管理軍官年齡基本壹致,有利於兩類軍官在職業選擇期內發展路徑的有序交流和轉換;少校以上軍官的年齡比指揮管理軍官略長,以便更好地留住和使用高層次的專業技術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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