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六條無代理、超越代理或者代理終止後的行為,只能由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人明知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仍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二,表見代理的認定
1,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滿足表見代理的三個要件,應當認定為表見代理。即第壹,無權代理人未取得我的授權;第二,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即行為人具有代理的客觀表象;第三,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沒有過錯。所謂“相對人善意且無過錯”包括兩層意思:壹是相對人認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屬於代理權限。二是相對人沒有過錯,即相對人已經充分註意,仍不能否定代理人的代理權。壹般來說,相對人應當仔細審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權,或因疏忽未審查代理人的資格或代理權而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權,則表見代理不能成立,即我對此不負責任。
2.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區別。
從本質上講,表見代理是壹種無權代理,但與《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狹義無權代理有明顯區別。首先,從被代理人的角度來看,表見代理與狹義的無權代理是壹致的,即代理人的行為超越了代理權,或者沒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但從相對人的角度來看,表見代理與狹義的表見代理有著明顯的區別:表見代理具有作為代理人的權利的全部要件,即使相對人已盡了應有的註意義務,仍無法知道代理人是否有超越代理權、無代理權或已終止代理權的行為;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委托人、代理人和相對人能夠確實知道被代理人實施的民事行為超越代理權、沒有代理權或者已經終止,而相對人仍然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狹義的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行為人(代理人)承擔責任,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無效合同是否適用表見代理。
無效合同不適用於表見代理,原因如下:
首先,從建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來看。法律確立表見代理制度的意義在於鼓勵交易,保護法律行為,維護交易安全。顯然,如果將表見代理適用於存在違法交易的無效合同,與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不符,是對合同法立法精神的誤解和適用。
其次,從無效合同的法律性質來看。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無效合同不能因其內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利益而產生當事人逾期的法律效力。因此,代理人的行為和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內容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據此,《合同法》第49條確立的表見代理所要求的“有效代理行為”的前提條件根本不能成立。
最後,從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來說。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不是無效合同本身約定內容的效力,而是無效合同法律評價的強制性後果,即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這與表見代理制度要求委托人直接承擔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後果相去甚遠。
綜上所述,無效合同不適用於表見代理,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應當直接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知識是我對表見代理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我國目前對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代理行為的履行不壹定無效,壹般由被代理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