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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打我,我該怎麽自衛?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不得已而采取措施,只有這樣做才能避免受到威脅,而且自己防衛的結果不能大於對方給妳的迫害,那才談得上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1,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必須執行。這種非法侵權行為可以針對國家、集體或自然人;可能是為了我,也可能是為了別人;可能是侵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犯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就符合這個要求。

2.肯定有違法侵權。所謂“非法侵害”,是指對某項權利或利益的侵害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非法侵害。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後果。所以,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尚未開始,或者已經實施,或者實施者已經自動停止。否則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違法侵權人本人。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未實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人的家庭成員)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造成重大損害的必要限度。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壹定的限制,即正當防衛應當限制在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內。另壹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禦者往往毫無準備,突然而來。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

壹般來說,在實施防衛行為時很難迅速確定不法侵害的真實故意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適當的防衛方法、工具和強度進行防衛。所以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就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擴展數據:

正當防衛的誤區。具體來說,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大致有10種:

1.打鬥中任何壹方對他人的暴力行為。兩人或兩人以上打架時,先動手後動手的壹方對他人侵犯行為的所謂還擊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假想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客觀存在,而不是主觀臆想或臆測。

3.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是針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的行為人。

4.行為人自動停止或已經完成不法侵害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無關第三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並非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

6.當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已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禦性挑釁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也就是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別人攻擊自己,然後以自衛為借口傷害對方。

8.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所謂“自衛”行為是針對合法行為的。公安人員應當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我們也無法在緊急情況下保護自己。

10.壹開始是正當防衛,後來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很大的傷害。這種被法律稱為“防衛過當”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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