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兵役工作,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按照國防部委托的任務,各軍區負責本地區的兵役工作。省軍區(警備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地區的兵役工作。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完成兵役任務。兵役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沒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確定壹個部門辦理。
第壹章總則具體內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根據《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3.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照本法規定服兵役的義務。有嚴重身體缺陷或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
5.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經過登記,被預先確定服現役,進入預備役部隊,進入民兵服預備役或者以其他形式服役的,稱為預備役人員。
6.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義務,享有公民的權利;兵役的權利和義務由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7.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鬥。預備役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履行軍事職責,隨時準備參軍,保衛祖國。
8.對有立功表現的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可以授予勛章、獎章或者榮譽稱號。
9.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
法律依據:
兵役法
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拒不改正第二種行為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按退學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