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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貿易自由與貿易保護

1.WTO是GATT的繼承和發展。世貿組織繼承了關貿總協定談判達成的所有協議和協定,保留了有效的運行機制和原則。然而,世貿組織不同於關貿總協定。在繼承和發展關貿總協定之後,世貿組織經歷了三次重大變革:1。GATT是臨時性的多邊政府貿易協定,而WTO是具有國際法人資格的永久性國際組織。2.關貿總協定的職責範圍僅限於有形貨物貿易,而世貿組織的職責範圍從貨物貿易擴展到包括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和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貿易;3.世貿組織的機構、運行機制和成員的相互約束能力都比關貿總協定強,其權威也比關貿總協定高得多。從協調關稅到非關稅邊境措施,逐漸轉向成員國的國內立法和政策。作為正式的國際貿易組織,世貿組織在法律上與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處於平等地位。它除了執行多邊貿易協定,為原關貿總協定組織的多邊貿易談判提供論壇外,還負責定期審議成員的貿易政策,統壹處理成員間的貿易爭端,加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壹致性。二。世貿組織的宗旨和性質世貿組織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確保充分就業,大幅度穩步增加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商品和服務的生產和貿易,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宗旨,充分利用世界資源和保護環境,並以滿足不同經濟發展水平需要的方式加強采取各種相應措施;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需要相稱的份額。WTO的性質:WTO不是壹個自由貿易組織,而是壹個為各國貿易自由化提供重要談判場所、規範自由化方式的基本原則。核心:建立多邊貿易體制的原則:促進貿易的逐步自由化。世貿組織的目標和途徑世貿組織的具體目標是建立壹個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以鞏固原關貿總協定為貿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全部成果。為了實現這些目標,各成員應通過互利安排,有效降低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性待遇。總結壹下,就是實現貿易自由化。根本目標:在全球範圍內實現物流、人流、資金流(投資自由化)、技術流(知識產權)四大流。為有效實現上述宗旨和目標,世貿組織規定,各成員應大幅降低關稅和貿易壁壘,消除歧視性待遇,堅持非歧視性貿易原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擴大市場準入程序,提高貿易政策和法規的透明度,實施審議制度和爭端解決機制,以協調成員間的貿易政策,管理全球貿易。世貿組織通過以下途徑實現其目標:1、貿易管理規則2、組織多邊貿易談判3、解決貿易爭端4、審議成員國的貿易政策5、通過技術援助和培訓計劃幫助發展中國家制定貿易政策6、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合作4。世貿組織的地位在於,世貿組織是壹個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與它的前身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在調解成員間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作為“經濟聯合國”,世貿組織與聯合國壹起成為支撐和協調世界經濟和政治秩序的兩大支柱。這壹點已被國際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實所證實。1.世界政治經濟格局正在發生巨大變化。在國家關系中,意識形態的影響逐漸讓位於經濟和科技,經濟外交逐漸成為國家關系發展的主導因素。各國主要以經濟利益平衡為導向,大力推進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因此,壹些國家領導人將WTO視為冷戰後建立國際經濟秩序的主要支柱。2.隨著世界經濟相互依存度的進壹步提高,經濟全球化、壹體化和區域集團化的發展,發達國家借助世貿組織正在加速“國內問題國際化”的發展趨勢。例如,國際社會日益要求將環境保護、勞工標準、商業腐敗(包括洗錢)、投資和發展權以及享受自然資源的權利(發展中國家堅持對自然資源的永久權利)納入世貿組織的管轄範圍。相應地,聯合國的經濟職能被大大削弱,其主要作用轉移到安全、維持和平、裁軍、婦女和兒童、人口和人權領域。因此,在聯合國的經濟職能減弱的同時,世貿組織卻形成了壹個“經濟聯合國”。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壹起成為調節世界經濟、貿易和金融的三大支柱,但世貿組織的作用和影響已經超過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隨著國際貿易的深入發展和國際投資的加速發展,國家之間的經濟爭端和貿易摩擦也急劇上升。如何制定壹套國際公認的、客觀、公正、權威的爭端解決法律程序,已成為當今國際經濟社會的壹個話題。世貿組織有壹套解決貿易爭端和糾紛的法律程序,正好滿足了世界經濟貿易發展的需要。五、WTO的範圍WTO管理的範圍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具體包括:貨物多邊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貿易爭端解決程序和規則的理解、貿易政策審議機制。WTO成員享有的基本權利以中國入世後享有的權利為例(1)。它享有多邊、無條件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將使我們的產品、服務和知識產權在其他143成員中享受無條件、多邊、永久、穩定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使我們的產品最大限度地享受有利的競爭條件,從而促進出口的發展。(2)享受其他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普惠制待遇和特殊照顧。中國出口到大多數發達國家的工業品和半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8條規定,發展中國家可以為建立特定產業實施關稅保護,並以國際收支為目的實施數量限制。但該條款的實際執行程序非常復雜,需要向其他各方提供復雜的資料和咨詢,經各方認可後才能執行。關貿總協定第四部分是專門為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發展而補充的。這壹部分主要規定,發達締約方應優先減少或取消對發展中締約方特別重要的產品的貿易壁壘;妳不能指望互惠。關貿總協定在“東京回合”談判中采用了壹項特別授權條款。該條款規定,締約各方可以給予發展中國家不同的、更加優惠的待遇,不必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給予其他締約方這種待遇,也不需要得到世貿組織的批準。授權範圍包括:普遍優惠制;非關稅措施中的差別和更多優惠待遇;發展中國家間的區域或全球優惠關稅安排和對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待遇。(3)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性安排。(4)享受其他WTO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和服務市場準入的利益;(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公正、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創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維護我國的貿易利益。(六)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參與和討論國家事務”的權利,參與多邊貿易體制活動的權利和對國際經濟貿易規則的決定權;(7)享有世貿組織成員利用各種規則、采用例外和采取保護措施促進自身經濟貿易發展的權利。2.WTO成員應履行相應的義務(1)按照WTO規則,在貨物、服務和知識產權方面給予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2)根據世貿組織有關協議,擴大商品和服務的市場準入,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和規範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貿易的市場開放;(3)根據《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進壹步規範知識產權保護;(4)根據爭端解決機制公平解決與其他成員的貿易摩擦,不進行單邊報復;(5)增加貿易政策和法規的透明度;(6)規範貨物貿易領域外資投資措施;(7)按其在世界出口中的比例繳納壹定的會費。具體義務包括:降低關稅,逐步取消非關稅措施,取消配額和許可證,取消禁止性出口補貼,開放服務市場(包括銀行、保險、運輸、建築、旅遊、通信、法律、會計、咨詢、商業批發、零售等行業),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範圍,放寬和完善外商投資政策,增加貿易政策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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