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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招投標相關資質的專業人員有哪些相關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壹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依法應當采用邀請招標而不是公開招標的;

(二)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文件的出售、澄清和修改期限,或者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招標文件的提交期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

(四)接受應當拒絕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壹的。

9.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招標機構在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招標、代理招標或者為投標人提供咨詢,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與受委托編制標底的項目的招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或者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和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非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標結論無效,應當依法重新評標。

.....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中標項目處以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無正當理由不出具中標通知書的;

(二)未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

(5)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八條取得招標投標專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壹定時間的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投標專業資格。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

第六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非法泄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停止其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證部門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處理

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人是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解釋1,關於違法公告責任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設立招標公告集中發布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方便潛在投標人及時、便捷地獲取招標信息,有效引導投標人積極參與競爭,提高采購質量。公告範圍的廣泛性、傳達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規定的合理性直接影響招標制度的實施效果。

(1)常見違法行為

1)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在指定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實踐中的主要情況有:壹是應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而未發布;二是發布了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但未在指定媒體發布;三是在指定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但公告內容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的;四、公告內容符合《招標投標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但關於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規定不合理或不合法。比如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招標人的上述違法行為導致潛在投標人無法獲取相關投標信息,或者獲取的信息缺少必要的內容,或者內容明顯不合理,從而導致潛在投標人無法投標或者投標準備不充分,實質性限制甚至剝奪潛在投標人的投標資格。

2)在不同媒體上發布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壹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同壹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為了吸引更多的潛在投標人投標,可以在兩個以上媒體上發布,其中至少有壹個媒體為國家指定的媒體。在這種情況下,不同媒體發布的公告內容應當相同,以確保潛在投標人能夠獲得相同的信息。實踐中,影響潛在投標人是否申請資格預審或參加投標的公告內容主要有:資金來源、招標內容、計劃工期、投標人資質要求、投標截止時間等。公告內容不壹致導致不同潛在投標人獲得不同信息,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投標,實質上構成對潛在投標人的偏袒或排斥,影響公平競爭。

(2)規定的法律責任。

1)構成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法律責任。違法公告的法律責任屬於行政法律責任,包括:壹是責令改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壹定期限內糾正其違反招標法律法規的行為,使潛在投標人有機會申請資格預審或參與投標,與其他投標人平等競爭。嚴格來說,責令改正不是制裁,而是對違法行為和後果的糾正,以此來迫使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因此,責令改正適用於可改正的情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通過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包括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積極協助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等。第二種是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壹種經濟處罰,也是對違法者的壹種經濟制裁。根據《招標投標法》第51條規定,行政監察機關可以對違反該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處以1萬元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這裏的“可以罰款”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可以對招標人處以罰款,也可以不處以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招標人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程度決定,但處罰結果應當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2)構成規避招標的法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實際導致潛在投標人無法獲取相關資格預審信息或者招標信息,致使潛在投標人無法參加資格預審或者招標的,構成《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該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是:壹是責令改正。第二種是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如處以罰款,罰款幅度為工程合同金額的5‰以上10‰以下。三是招標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四是給予處分。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有六種形式: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規定》對招標人的有關人員給予何種處罰,沒有明確,視違法情節等因素來決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後果的,可以從輕處罰,比如警告;情節嚴重的,特別是有主觀故意的,可以給予辭退或者開除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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