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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應用文寫作決策和決議有什麽區別?

2012年4月16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規定,黨政機關公文共15種,包括“決議”和“決定”。

公文名稱“決議”在建國前後開始使用,最初用於黨政機關。1993修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時,取消了“決議”二字。主要是考慮到行政機關實際行文中,很少使用“決議”,壹般用“會議紀要”代替。該決議原本排在黨的機關正式文件的首位。它是壹篇重要的文章,是黨的機關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經過會議討論和表決,為處理重大問題或事件而制定和公布的會議文件。

《決定》這個公文名稱最早見於1931 1年6月中共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壹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地方蘇維埃政府臨時組織條例》,是當時九個公文之壹,以後沿用。1981 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將“決定”列為公文用語。決定主要是各級黨政機關安排重要事項或對重要問題和重大行動作出決策部署所使用的有具體規定和領導指導的正式文件。當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可以使用決定,其內容應該是本機關、本單位比較重要的事項。

新頒布的《條例》重新確立黨政機關可以使用決議、決定,並明確規定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但是,決議和決定由於其性質、作用和行文方式的相似或相近,在實際運用中,特別是在黨的機關公文的寫作中,很容易混淆。因此,要註意比較二者的聯系和區別,正確選擇和規範語言的使用,提高公文的質量和表達效果。

壹、相似性辨析

決議和決定同為“決定”二字,意為決定和裁定,都是對重大問題或行動作出決策部署的向下下達的公文。主要的相似之處是:

1,風格壹致。

決議是黨政機關對重要問題或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和安排時使用的領導指導性的正式文件;決定是各級黨政機關用於安排重要事項或對重要問題、重大行動作出決策部署的具體規定和領導指導性文件。因此,決議和決定既是決策性文件,也是指導性文件。如《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幹重要問題的決議》(1996、10中國* * *產黨十四屆六中全會通過)、《關於建國以來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1981中國6月27日*。又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的決定》(2009年9月18日中共* * *產黨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這些決定的內容必須反映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2.具體作用是壹樣的。

就反映的內容和發揮的作用而言,基本上是大同小異的。決議、決定是對壹些重要事項、重要問題或重要工作安排的處理,壹般要求下級機關堅決貫徹執行。其中,所有決議都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在決定中,雖然只要求部署決定由下級機關執行,但聲明性決定只起告知作用,壹般不要求下級機關執行。但都是決策性的、強制性的,壹旦發布就要堅決執行。

3.書寫方向是壹樣的

決議和決定壹樣,是公文中典型的下行文件。上級黨政領導機關壹旦處理壹些帶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項和問題,或對壹些重要工作和重大行動作出部署,就要及時迅速地向下級下發文件,要求貫徹落實,發揮領導和指導作用。比如《國務院關於提高糧食專賣價格的決定》、《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2004年9月19日中國* * *產黨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

4.書寫方式是壹樣的。

決議和決定的寫作模式基本相同。標題與其他官方文件相同。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應在標題下標明文字說明,即會議時間和名稱,如《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2006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主送機關壹般不寫在標題下正文之前。其正文壹般由三部分組成:原因、事件和結論。根據內容不同,采用逐段、逐項、自然分段、總分等結構形式。

第二,區別對待

1,不同的生產程序

決議和決定是在不同的程序中做出的。決議必須來自會議,它要執行的決策事項由會議集體討論通過;然而,決定不是。有的來自會議,是按照法定程序集體討論表決的結果,有的是領導機關直接作出的。

凡領導班子中幾個主要領導或幾個人研究決定的重要決策事項,宜用決策;對於按法定程序由集體會議決定的重要決策事項,應當使用決議。當然,集體會議按法定程序決定的重要決策事項,並不壹定都是決議決定的。對於那些直接承認或否定的、有壹定法律程序的重要決策事項,具有原則性、號召性、指導性,決議為宜;對那些既有原則性要求又有具體規定的重要決策事項,特別是涉及某項重要行動安排的事項,要適用決策。

2.不同的屬性和用途

決議和決定在內容和性質上是不同的。決議內容多為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具有宏觀性和原則性。大多旨在簡要表達肯定或否定意見,履行法定程序,肯定會議成果,統壹思想認識,指導有關部門遵照執行;決策的內容大多涉及重大事件、法定事件或較為具體的工作事項,相對簡單、集中、具體,具有處理性和針對性。往往側重於對某件事作出具體的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權利,並強制相關部門執行。

決議常用於會議對某項議案、重要報告或法規的審議通過,或議事機構的設立或撤銷,審議通過的條文附於決議之後;決策往往被會議或領導機關用來直接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或用於表彰獎勵或給予處罰。

3、使用範圍不同

決議比決定窄,決議壹般由會議討論通過並正式公布,決議涉及的事項壹般比較重要;決策的使用範圍比較廣,決策不僅限於會議上通過的,也可以由壹個單位、壹個組織或壹個人來決定。決策可以是重要的,也可以是普通的,決策可以不公開,直接通知相關人員。

4.分不同類型。

決策可分為兩類:命令決策、獎懲決策和知情決策。其中,指揮決策是對某項工作、某類問題或某項重大行動作出的安排,著眼於確定某種方針政策,以統壹認識和行動;獎懲決定是在某壹事件或活動過程完成後,用於表揚好人好事或批評處理壞人壞事,目的是樹立榜樣,吸取教訓;知情決策又稱宣示性決策,應用廣泛,主要包括領導機關、有關部門或單位對壹些重要事項作出的安排,會議的重要決定,機構的設立和調整等。這類決策的特點是註重公告和知情決策,只要求下級機關、單位和人員知情。

決議可分為批準文件的決議、重大事項的決議和特殊事項的決議。其中,批準文件的決議,壹般是公布上級代表大會期間討論通過的會議文件,如重要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和決算等。按照通常的慣例,國會討論和通過的所有這類決議都應同時公布;重大問題決議,是指全面總結歷史或現實的重要經驗教訓,闡明重要理論觀點的文件,具有較強的方針政策性、重大的理論指導意義和重要的歷史文獻價值;專項決議是會議對相關專項問題進行討論和決定後形成的決議。

5.正文寫的不壹樣。

不同類型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的寫法。例如,指揮決策的正文壹般分為三部分:決策的依據或理由、決策、註意事項或實施要求;獎懲決定,正文包括:引言;決定內容;期待還是召喚。其中,表彰決定正文主要包括受表彰人員的身份和事跡、對受表彰人員的評價、受表彰決定的希望和號召等內容。處理決定主要是針對人們對錯誤的認識和悔悟,然後寫出處理決定。最後要指出應該吸取哪些教訓,提出希望起到警示作用。有復雜的,也有簡單的寫作,都是靠知識。如果是純信息性的,可以寫得簡短壹些,比如召開壹些重要會議的決定;兩者都有的人應該說得更具體些。

決議案文的內容更加復雜,寫法更加靈活多樣。如批準文件的決議、重大事項的決議、特殊事項的決議等。批準事項或通過文件的決議比較簡單,這部分多是強調意義,提出號召和要求。對重大問題的決議,正文要多討論,多采用文字方式,把道理講深講透。所謂“敘述討論”,就是籠統地介紹情況、提供事實,以討論的方式進行公正的評價和精辟的闡述。專項議題決議應當明確工作內容、措施和要求。內容復雜時,要明確劃分層次,列出每個層次的小標題,或者寫成文章。

6.不同的寫作要求

決議往往寫得很籠統,有很多原則性的規定。大多數下級機關在執行時,都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措施或實施辦法,有的決議還要對事項本身的有關問題作壹些必要的論述或說明,即作壹些理論上的解釋。因此,決議往往涉及事關全局、原則性很強的重大問題。他們主要是引導,討論比較多。決定的寫作與決議的寫作有很大的不同。對理論道理說得不多,往往側重於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和要求。決策要寫得清楚具體,措施要執行得更有效,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機關行動的準則。決定的語言應該準確,文字應該簡潔。分歧或不壹致的問題不應寫入決定。文字不能造成歧義。決定的事項必須寫清楚,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實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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