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法院不作為申請再審處理。但是,如果原申請再審因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支持而被駁回,且申請再審人主張的事實的存在可能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而申請再審人提供的新的證據可能證明其事實,則申請再審人在其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可以再次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2.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3.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2年期限不變,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計算。超過法定期限的,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具備上述條件並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通知
第三條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符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的原件或者經核實的復印件;生效判決為二審、再審判決的,應當同時提交壹審、二審判決的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實的復印件;
(三)原審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理由和請求再審程序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壹條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審申請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視為再審案件。
再審申請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裁定的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視為再審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衍生問題:
刑事案件被法院駁回逾期再審後如何處理?
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不僅可以在自己的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後,向檢察院提出再審建議或抗訴。因為法律並沒有限制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提出抗訴或者再審建議,先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期限,而申訴人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建議或者抗訴是檢察機關發現裁判錯誤的重要途徑,申訴材料只是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的材料來源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