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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住區綠化管理規定

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加強和規範住宅小區綠化管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後非專有部分的綠化管理。第3條(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綠化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綠地和綠色植被的管理和維護,包括植物修剪、移植、砍伐等有利於住宅小區綠色植物生長或者解決住宅小區綠色植物生長影響居民居室通風、采光和安全等問題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居住綠地,是指居住建設用地範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形式的綠地。第四條(責任主體)

住宅區非專有部分的綠化管理由全體業主負責,業主可以將相關管理工作委托給物業服務機構。

未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物業服務機構的相應職責。

未設立業主委員會的居住區的綠化管理,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指導和協調,並監督落實相應的責任。第5條(監督機構)

市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的監督和指導;區(市)、縣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綠化管理的監督和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轄區內居住區的綠化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機構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相關綠化管理工作。第六條(技術規格)

住宅小區的綠化管理按照《成都市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程》執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參照《成都市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約定綠化管理責任。第七條(綠化保護)

住宅小區綠化應確保建築安全,堅持景觀、生態、安全統壹協調的原則,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交通等因素。如果能修剪,就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或者砍伐居住區內的樹木,不得擅自占用居住區內的綠地,不得破壞居住區內綠地的地形、水體和植被。第八條(修剪管理)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綠化養護,定期組織植物修剪,確保綠化景觀整潔美觀。

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常規修剪外,因植物生長確需按照有關技術規範修剪影響居民采光、通風和住宅安全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在修剪現場公布修剪方案,接受業主和公眾的監督。第九條(移植和砍伐的同意)

移植、砍伐住宅區內的樹木,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第十條(移植和采伐許可證)

將胸徑6厘米以上的樹木移植到居住區外側的,應當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移植。

因樹木死亡、危及公眾安全、發生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需要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壹條(實施要求)

住宅小區綠化植物的修剪、移植、扡插由物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園林綠化專業隊伍施工。綠化植物的修剪和移植應當執行樹木修剪技術規範和樹木移植技術規範。

建設單位應當在現場予以公告,接受業主和公眾的監督。第十二條(應急處置)

物業服務機構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綠化管理的應急防範措施作為本小區應急預案的內容之壹。因自然災害、車禍、人為破壞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人為原因,在住宅小區綠化中出現樹木倒下、樹枝折斷等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者公眾安全的情況時,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防範措施消除險情,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全體業主,同時向當地社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消除險情發生的費用,依法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第十三條(報告制度)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對移植、砍伐樹木、改變綠地性質、破壞居住區綠地等違法行為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並協助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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