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的歸責原則是什麽?
歸責原則是關於侵權責任“歸責”的基本規則,即行為人因何種原因需要承擔責任。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的是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著各種具體的侵權責任類型,在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上有所不同。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規定了不同的責任。就行為人而言,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者的保護也不同。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在責任的選擇上,應該選擇最有利的責任。
在現代侵權法中,出現了壹般條款與類型學相結合的模式。為適應這壹發展趨勢,我國民法典采用了“壹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壹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占據核心地位,成為壹切侵權索賠依據的法律規範。所謂類型學,是指在壹般條款之外,對具體的侵權類型作出規定。
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歸責原則決定了不同的責任要素。比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三個或者四個,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根據壹般的責任構成要件成立。
歸責原則也決定了不同的減輕和免除理由。就壹般侵權責任的免責而言,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的壹般構成要件。不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有法定免責事由,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可能表示行為沒有過錯,也可能表示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也可以認為侵權責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均可免除壹般侵權責任。但在特殊侵權責任中,要減輕或免除責任,必須具備特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
二、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過錯的歸責原則,是確立責任和責任範圍的依據。
以下是幾種典型的過錯責任形式。
1.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上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各種行為。具體包括兩個規則:壹是通知規則或提示規則,即“通知-刪除”責任,即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時,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後,網絡服務提供者才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二是知道規則,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情況下,才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
2.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指行為人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者以前的行為對他人負有註意義務,未盡到註意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場所”責任,是指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因為場所的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二是組織者責任,是指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3.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和生活期間遭受損害的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又稱醫療事故責任和醫療侵權責任。醫療事故責任的範圍比較狹窄,引起這種責任的醫療活動只能是醫療事故。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即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壹般來說,醫務人員的過錯屬於醫療機構的過錯。
第三,過錯推定的規定
過錯推定又稱過錯推定,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是根據法律基本事實推定侵權人有過錯。過錯推定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形式。行為人未能有效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最終認定其有過錯,並據此確立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因此,機動車方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推定機動車壹方有過錯。只要機動車壹方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四、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條款
嚴格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沒有法定免責事由的,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嚴格責任歸責的基礎在於風險活動,行為人的免責受到嚴格限制。
1.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者財產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首先,損害的概念被擴大了。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大多數國家認為產品損害主要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損害。我國民法典將損害擴大到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二是規定召回制度,增加召回義務。這實際上是基於食品安全法,延伸了召回制度的適用範圍,有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患於未然。第三,采取了各種形式的責任。除了提供損害賠償,還提供了排除妨礙、排除危險等責任形式。第四,規定了懲罰性賠償。
2.環境汙染侵權是指因環境汙染而產生的侵權責任。首先是確立環境汙染責任的嚴格責任原則。我國民法典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使符合排汙標準的排汙受害人仍能得到救濟。二是確立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在總結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為了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責任,加強對被害人的救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第三是確定幾個汙染者對造成損害的共同責任。
3.高風險責任是指因高風險操作或高風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而應承擔的侵權責任。高度危險責任的歸責基礎是危險。《民法典》第1240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第壹,與民法典相比,本條將高速交通工具改為“高鐵運輸”,主要指鐵路、地鐵、輕軌。二是增加了“地下挖掘活動”,這是考慮到地下施工事故頻發,如修建地鐵導致事故發生。三是規定了減輕責任的理由。充分適用比較過失,即使是壹般過失,也可以導致責任減輕,這是高度危險責任中的例外。這主要是由於我國鐵路等運營的特殊性,需要適當減輕其責任。
4.動物對人造成損害,是指飼養的動物對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侵權責任的形式
侵權責任形式是指確定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侵權責任分配的形式。由於侵權責任主體的復雜性,責任形式既有個別責任,也有多數責任。在多數人的責任中,還包括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連帶責任。
(1)連帶責任
所謂數個侵權行為中的連帶責任,是指數個侵權行為人實施* * *相同的侵權行為,* *相同的危險行為,在聚合的因果關系中沒有相互聯系的意思表示,依法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 *因同壹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會因加害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基於加害人之間的約定免除壹個或部分行為人的責任,對受害人沒有影響,也不影響連帶責任的適用。
我國《侵權責任法》在規定數人侵權行為方面具有中國特色。
首先,民法典從“* * *”二字區分了* * *和幾個無意思聯絡人的侵權行為。
其次,關於* * *有危險行為。指數人實施的所有危險行為都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壹個或幾個人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但不知道是哪壹個人造成了實際損害。我國民法典修改了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抗辯中,將具體侵權人確定為抗辯事由。
再次,吸收了歐洲私法壹體化過程中獲得的最新經驗,規定了累積因果關系(也有學者翻譯為共存原因、競合原因等。).這就在法律上以累積因果關系的形式規定了數人無意接觸的侵權行為,即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了危害行為,且每個行為都足以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2)責任分擔
按份責任是指各責任人按照壹定份額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幾個沒有意思聯絡的人侵權的情況下,行為人也可能承擔壹份責任。規定了部分因果關系,也叫* * *因果關系。索引者主觀上沒有接觸他人的故意,加害人應當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在不能確定實際加害人或者加害人不能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補充責任人在壹定範圍內對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形式。補充責任的主要特征有:第壹,補充責任是次要的。在補充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是分離的。行為人承擔責任時,也可能使行為人以外的人承擔責任,責任主體不壹定是直接行為人。補充責任是二級責任。第二,補充責任是從屬的。第三,補充責任多為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4)相應的責任
所謂相應責任,是指根據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所承擔的責任。中國規定了“相應”的責任。第壹,對應的責任壹般是外在責任,即對受害人的責任。第二,對應的責任也可能是對外責任的份額。第三,對應的責任往往是補充責任的限制。
對於相應的補充責任,應先確定相應的份額。補充範圍超過相應份額的,以相應份額為準;其次,補充範圍小於對應份額的,以實際補充份額為準;再次,需要確定在補充責任的範圍內,應當承擔多少相應的責任。
(五)賠償責任
所謂賠償責任,通常是指侵權人基於公平和法律,無過錯地對受害人承擔的適當的賠償責任。所謂公平責任,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雙方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賠償責任的主要特征如下:第壹,賠償責任主要是壹種公平責任。二是賠償責任範圍有限。第三,賠償責任主要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6)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幾個責任人因不同原因對同壹被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壹個責任人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最終責任人主張全部賠償。
六、承擔責任的方式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是指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具體方法。我國列舉了八種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兩種責任方式。本文主要討論死亡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1)死亡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侵犯生命權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嚴格來說,侵犯生命的賠償不是生命的代價,而是侵犯生命權造成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確立了同壹案件適用同壹賠償標準的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壹是必須適用於同壹案件,即同壹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同壹侵權行為可以是因過錯實施的侵權行為,也可以是沒有過錯而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侵權行為。從實踐角度看,同案主要是指適用嚴格責任的案件,如機動車事故責任案件、產品責任案件、工傷責任案件等。第二,必須是同壹侵權行為造成的。比如同壹場交通事故死了很多人,或者同壹場礦難死了很多人。壹般情況下,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對多名受害人造成損害。正是由於人數眾多,采取相同的賠償標準,既減輕了被害人的舉證責任,又避免了被害人之間的比較,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第三,死亡賠償金可以同額確定。這裏說的“可以”不是必須的,也不是應該的,因為這種方法雖然有其優點,但實際情況復雜,如果我們都堅持同壹個標準,還可能帶來新的問題。
(2)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受到非法侵害而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受害人可以就其精神痛苦請求金錢賠償,以告慰受害人,懲罰加害人。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比,有兩點變化:壹是精神損害賠償僅限於侵犯人身權益,不包括侵犯財產權益;二是進壹步限定了責任的構成要件,要求有嚴重的精神損害後果,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所謂嚴重後果,是指超出常人所能承受的痛苦。
對於歸責,要根據具體情況把握操作規則,其中需要正確認定侵權類型,包括對方侵權的構成要件,同時舉證方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侵權責任也包括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