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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證據規則的具體內容

法律主觀性:

行政訴訟補強證據規則是以行政訴訟補強證據規則為基礎的。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確鑿證據:(1)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這裏適用的前提是“未成年人”和“證言不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二)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對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對當事人不利的證言。這是從日常生活經驗規律中得出的結論,比民事訴訟證據的相應規範更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如果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其證言的可靠性自然會降低,因此有必要進行補強。(4)難以認定視聽資料是否被修改。視聽資料雖然科技含量高,但容易被偽造篡改,難以識別。這樣的視聽資料當然需要加強。(5)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既然復制件、復制品屬於進來的證據,就必須與原件、原物相互印證,也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只有沒有矛盾,它們才能成為最終證據。(六)被壹方當事人或者他人修改,被對方當事人拒絕接受的證據材料。這裏適用的前提是,壹方或者他人變更了證據材料,另壹方不認可變更後的證據材料。值得註意的是,這種情況並不包括在民事訴訟的佐證規則內。(7)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的證據材料,可以由法官根據案件事實酌情處理。行政訴訟中的補強證據規則只是為法官的主觀判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要求,但在實踐中,法官可以發揮壹定的主觀能動性,根據事實適用這壹規則。(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2002年7月24日)第七十壹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的證言,或者對當事人不利的證人的證言;(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是否被修改難以辨認的;(毒)無法與原件或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復制品;(六)被壹方當事人或者他人修改,被對方當事人拒絕接受的證據材料;(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2001,65438+2,21)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證言;(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五)因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的證言。

法律客觀性:

根據行政訴訟補強證據規則,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確鑿證據:(1)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證言。這裏適用的前提是“未成年人”和“證言不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二)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對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對當事人不利的證言。這是從日常生活經驗規律中得出的結論,比民事訴訟證據的相應規範更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如果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其證言的可靠性自然會降低,因此有必要進行補強。(4)難以認定視聽資料是否被修改。視聽資料雖然科技含量高,但容易被偽造篡改,難以識別。這樣的視聽資料當然需要加強。(5)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印件或者復制品。既然復制件、復制品屬於進來的證據,就必須與原件、原物相互印證,也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只有沒有矛盾,它們才能成為最終證據。(六)被壹方當事人或者他人修改,被對方當事人拒絕接受的證據材料。這裏適用的前提是,壹方或者他人變更了證據材料,另壹方不認可變更後的證據材料。值得註意的是,這種情況並不包括在民事訴訟的佐證規則內。(7)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的證據材料,可以由法官根據案件事實酌情處理。行政訴訟中的補強證據規則只是為法官的主觀判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要求,但在實踐中,法官可以發揮壹定的主觀能動性,根據事實適用這壹規則。根據指引: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2002年7月24日)第七十壹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二)與壹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有利於該當事人的證言,或者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是否被修改難以辨認的;(毒)無法與原件或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復制品;(六)被壹方當事人或者他人修改,被對方當事人拒絕接受的證據材料;(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2001,65438+2,21)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證言;(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五)因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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