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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扣多少分?

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要根據具體情況扣幾分。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記3分,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如果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指定車道行駛,不得分,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駕駛證12分處理如下:

1.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出具強制措施證明,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和考試。

2、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超過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註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證,並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3、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12分的,取消其實習駕駛資格。

詳情如下:

壹、滿分處理

1,參與研究

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

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30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每增加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或者累計記分達到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滿分學習天數最多為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拖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每參加壹次滿分教育或者累計分數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時間增加30天,每次滿分學習最長天數為120天。

2.檢查

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達到12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可以預約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通過滿分學習考試並繳納罰款的,應當清除分數,交回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也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暫扣期滿後,應當交回機動車駕駛證。

考試不合格者,預約十天後再考。

二、臨時入境扣12分:

臨時入境的駕駛人被扣12分的,註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證,並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按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學習和考試後,可以再次申請臨時機動車駕駛證。

臨時入境機動車駕駛人的臨時機動車駕駛證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達到12分。未按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和考試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再次申請臨時機動車駕駛證。

三、實習駕照被扣12分:

實習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將被取消準駕車型資格,需要重新取得駕駛證。

重新申請駕照的流程:

1,應用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下列證明: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2.驗收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憑證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車管所應當受理,並按照規定對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進行審核。

第三,考試

(1)符合報考條件的,車管所按規定安排預約考試。

(2)申請人在科目壹考試合格後,可以預約參加科目二或者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

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後可以連續參加考試。

(三)通過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後,申請人可以在同壹天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第四,認證

考試合格後,申請人應當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並參加宣誓儀式。

車管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宣誓儀式的當天發放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壹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3分:

(壹)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七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及其他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但未達到5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時速超過20%未達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超車、不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不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不滿5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壹)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停車後,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道路客車、旅遊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十三)校車上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的;

(十四)駕駛貨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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