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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後果是什麽?謝謝大家的提問。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壹種資格刑,以剝奪犯罪分子的某些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的資格為依據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編輯本段】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罪犯下列四項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編輯本段】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從刑法的規定來看,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現描述如下:1。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主要適用於以下三類犯罪分子:(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三)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2月23日《關於故意傷害、盜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於故意傷害、盜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還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2.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是壹種不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對象的獨立適用規定刑法分則共有17條規定,主要包括壹些濫用公民自由、民主權利、玩忽職守的犯罪分子。[編輯本段]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根據所附主刑而異,但獨立適用的除外。根據刑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為有期和無期,包括以下四種情形: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期限相等的,同時執行。也就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2.拘役、有期徒刑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3.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變更為3年以上不滿10年。【編輯本段】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根據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的計算有以下四種情形:1。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執行。2.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管制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時開始,同時執行。管制期滿,政治權利同時恢復。3.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但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也就是說,雖然主刑的執行期限不計入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但是罪犯不享有政治權利。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主刑服刑期間享有政治權利。他們被允許行使投票權,但行使其他政治權利受到限制。4.被判處死刑(含死緩)或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計算。【編輯本段】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不得行使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通知本人,並向有關人員公告恢復政治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恢復政治權利後,將重新享有法律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然而,剝奪政治權利造成的壹些負面後果並沒有因恢復政治權利而消除。如果不允許妳擔任司法人員,等等。[編輯本段]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壹)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時執行。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獨立適用。第五十七條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批復解讀[1997]11(1997 65438+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2次會議通過,從1998 65438)。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妳院《關於因故意傷害罪、盜竊罪(重大)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能否剝奪政治權利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大、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還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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