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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證是什麽?

不動產登記證書是證明不動產抵押、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的權利憑證,由登記機構持有。比如,權利人申請銀行貸款時,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向銀行出具證明,方便權利人貸款。權利人的財產權被查封登記的,不出具證明或者憑證。

不動產登記的功能主要體現在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是壹種重要的財產,屬於民法中不動產的範疇。不動產登記是公示不動產物權變動、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壹項基本法律制度。動產的所有權由占有決定,所有權的轉移由交付占有決定,而房屋是不動產。占有難以確定所有權和轉移,其確定標準必然不同於動產。房屋的權利地位不能以占有來判斷,其交易風險自然高於動產。為了規避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當事人必須對房屋的權利狀況進行詳細的調查,而這種由交易當事人進行的調查勢必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房屋登記制度,明確房屋權利狀況,既能保證房屋權利人的權利由登記機構公示,又能方便相關利益主體了解房屋權利現狀,有利於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

房地產登記證的作用如下:

(1)規範房屋登記。通過《不動產登記辦法》的實施,確立了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房屋登記工作的具體標準,明確了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嚴格遵守的登記程序和責任,確保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實踐中能夠準確登記房屋。

(2)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通過《不動產登記辦法》的實施,保障了公示的房屋權利狀況等房屋登記事項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房屋交易的安全性和便利性。《物權法》以專節規定了登記制度,賦予登記公信力,目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同時,保護交易安全也就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

(3)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動產登記辦法》應當從方便權利人登記和有效保護權利的角度設計房屋登記程序。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手段。《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內容的依據”,確立了登記權推定規則,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利人都推定享有該權利。因此,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和房地產交易法律關系及權屬關系的復雜變化,登記法律制度的完善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壹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壹十壹條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材料申請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面積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百壹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

(三)如實、及時登記相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有關信息需要進壹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二百壹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生效。

第二百壹十五條合同的效力不同於物權的變動。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壹十六條房地產登記簿的效力和管理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基礎。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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