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的正常管理。中國於1986 12年頒布了《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在國際通航的港口和機場以及陸地邊境和國界江河的進出口岸設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入境、出境的人員、車輛、行李和貨物實施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保護我國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規,足以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的,是對我國國境衛生檢疫管理活動的破壞。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規,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是指入境、出境時采取逃避、混淆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對人員或者物品實施的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以及其他違反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的行為。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逃避檢查或者衛生處理的。(二)出入境交通工具,經入境檢疫和必要的衛生處理後,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三)入境、出境的集裝箱、貨物、廢棄物等物品的承運人、代理人、托運人,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承運人、托運人、郵寄人,未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檢疫,逃避檢疫的;進出境旅客或者從業人員攜帶或者托運的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或者物品未經查驗的;郵政、電信部門在衛生檢疫機關對應當實施衛生檢疫的郵包進行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之前,擅自投遞郵包的;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的委托人或者代理人,不申請衛生檢疫,逃避或者拒絕衛生檢疫機關實施的必要的衛生處理,或者將染疫死亡病人的屍體移放而不就近火化的。(四)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衛生處理,排放壓艙水,清除垃圾、汙物等受控物品的。(五)未經檢疫的出入境車輛和人員擅自離開查驗場所的。(六)染疫嫌疑人在隔離期間或者留驗期間,染疫人擅自離開隔離場所或者留驗場所的。(七)拒絕接受檢疫或者衛生監督,拒絕接受健康治療的。(八)其他違反國境衛生檢疫義務,可能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是本罪的結果條件。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艾滋病以及國務院確定並公布的其他傳染病。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實際上是造成了傳播的後果,也就是說,使他人感染檢疫傳染病,但不要求感染人數,也不要求被傳播人有死亡等嚴重後果。所謂傳播風險嚴重,是指雖未實際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但具有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的重大現實可能性的情形,壹般表現為檢疫傳染病的細菌或病毒大量傳播,對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威脅。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但壹般要出入境(邊)的人,可能構成本罪。不出入境(境)的人不會直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本罪的主體具體包括以下幾類人員和單位:
1,出入境旅客。乘坐船舶、飛機、火車等交通工具出入境的旅客,或者徒步出入境的旅客,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進出車輛上的員工。這類人員在出入境時,與普通旅客壹樣有接受國境衛生檢疫的義務。
3.進出境集裝箱、貨物、廢物的承運人、代理人或者托運人。上述人員攜帶或者代表的上述物品入境、出境時,應當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申報,接受衛生檢疫。
4.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特殊物品的承運人、托運人、郵寄人。
5.出入境屍體、骸骨的托運人或代理人。上述人員在入境、出境時不辦理衛生檢疫,或者逃避、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機關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屍體、骸骨實施的衛生處理,或者攜帶未經衛生檢疫機關簽發的入境、出境許可證入境、出境,或者移動經檢驗檢疫傳染病死亡病人的屍體的,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6.郵政部門或郵政人員。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郵政部門不得寄遞郵包入境或出境。郵政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違反這壹規定,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7、車輛進出的負責人。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主要是指運送旅客、貨物或者其他物品進出境的船舶、飛機、火車等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此外,還包括由於某種原因停靠或降落在中國非港口地點的來自國外的船舶和飛機的負責人。
8.邊境口岸有關單位或者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邊境口岸交通運輸主管人員。
9.飛行員和其他人員。染疫船舶上的引航員、染疫嫌疑船舶上的人員和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登船的人員,應當視為從業人員,接受有關的衛生處理。此外,在入境檢疫和必要的衛生處理完成之前或者出境檢疫和必要的衛生處理完成之後,其他上下車輛的人員也有義務接受或者重新接受衛生檢疫機關的檢疫。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逃避或者拒絕接受衛生檢疫而實施的。有壹種觀點認為,只有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是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帶菌者,並且是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故意逃避國境衛生檢查或者必要的健康治療,才能構成本罪,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壹般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恰當的。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或者必要的衛生處理,就足以構成故意,但不要求行為人知道自己是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因此,行為人不知道自己是檢疫傳染病的攜帶者,但是明知入境時應當接受健康檢查而故意逃避,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應當構成本罪。犯這個罪有各種各樣的動機。無論動機如何,只要是故意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就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