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本所接受被告人劉X通過其親屬聘請律師的委托,在被告人劉X涉嫌詐騙壹案中,指定我們為壹審辯護人。辯護人受理案件後,依法做了必要的工作,現就本案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本院合議庭參考。1.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向張XX借款8萬元,屬於民事法律關系,依法不構成詐騙罪。辯護人註意到,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騙取張××8萬元。但對於這8萬元,辯護人認為,該行為屬於典型的民事糾紛,不屬於刑法調整範圍。首先,被告人劉××在向張××借款時,沒有編造任何事實。張XX在陳述中稱被告人劉X向其借款,稱因交通肇事案需要用錢解決後續事宜。辯護人註意到,被告人劉X確實因交通肇事罪被河西區人民X醫院判處刑罰,並多次賠付被害人。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的前提是虛構,但本案中,被告人劉××實事求是地表示,因之前的交通肇事案,向張××借款,故不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其次,被告人劉××在向張××借款時,沒有隱瞞任何真相。在案卷材料中,張XX曾多次表示,其在借錢給被告人劉X時,已看過該車輛的行駛證,知道該車輛並非被告人劉X所有,此外,辯護人註意到,雖然被告人劉X在給張XX的借條中寫明該車輛已抵押給張XX, 該行為系當事人對法律術語理解不當所致,已被天津市河西區人民X醫院生效判決認定為質押。 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在向張××借款時,沒有隱瞞事實真相。這種行為不符合我國刑法中詐騙罪的構成。最後,被告人劉X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張XX借款。認定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關鍵在於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本案中,被告劉X向張XX借款在河西區人民X醫院進行了庭外和解。最後,雙方約定由被告劉X盡快清償債務。至此,被告人劉X已償還25000元,其余正在償還中。起訴書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故不能認定被告人劉X犯詐騙罪。二、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騙取焦×72000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首先,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騙取焦×72000元,且有多項事實不清。焦X雖陳述借給被告人劉X 72,000元,但未直接陳述該72000元借款的具體明細。據被告人劉X供述,其向焦X借款3萬元,並將租用的中華轎車質押給焦X,並向焦X還款4萬元,後焦X勒索其還款7.2萬元,並逼其寫借條。上述兩事實存在明顯矛盾,但案卷材料並未真實反映焦X與劉X的真實性,焦X的兩名同事的證言中,僅確認焦X借款4元,而未看到焦X直接將7.2萬元借給被告人劉X,故辯護人認為本案7.2萬元借款存在諸多不清事實。其次,起訴書中僅有壹份借條不足以認定被告人劉X詐騙焦X72,000元。本案中,公訴機關僅認定被告人劉X持借條詐騙焦X 72,000元。辯護人認為,認定某人構成詐騙罪必須符合我國刑法中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被告人劉X曾因被焦X勒索72000元而向南營門X報案,但最終沒有結果。辯護人認為,本案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劉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犯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罪。故辯護人認為,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騙取焦×72000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3.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騙取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1.75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首先,被告人劉××沒有隱瞞向天津××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的事實,而是受其公司領導劉××的委托。本案中,被告人劉××受公司領導劉××委派,與公司會計陳××壹起前往天津××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催收欠款。從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白X的陳述中可以看出,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領導白X在去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索要欠款時,對被告人劉X、會計陳X並不信任。故被告劉X用其手機撥打劉XX電話,並使用了免提功能。在場的人都聽到了被告人劉X在電話中詢問劉XX是否委托其全權催收欠款,得到了劉XX的肯定答復。此外,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白X也在當時親自給劉XX打電話,確認被告劉X催收欠款壹事,也得到了劉XX的肯定答復。在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白X的舉報材料中,他也聲稱自己被劉XX的公司詐騙,而不是被劉X詐騙,因為他又被劉XX欠了錢。本案中,被告人劉X每次從天津XX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取錢都是寫收條確認,而不是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有該筆巨款。他的欠款需求得到了公司領導的授權,這個授權通過電話上的免提功能得到了二公司領導的確認。因此,被告人劉X的行為沒有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得該筆款項。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劉X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代理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4.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X騙取齊Xx3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辯護人對被告人劉X詐騙齊XX無異議,但對被告人劉X的詐騙數額不予認可..起訴書中查明,被告人劉X於2008年6月10日至6月12日,以其朋友母親生病手術為由,分三次騙取齊XX 3萬元。辯護人註意到,從齊XX在案卷中的陳述可以看出,被告人劉X在第壹次向齊XX借款1000元時並未隱瞞假戶口本的事實,只是在向齊XX借款最後20000元時隱瞞了假戶口本的事實,並以假戶口本作為擔保。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詐騙犯罪的對象不應包括其向齊××借款654.38+0萬元。因其在借款1000元時未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且借款後主動提出還款事宜,故對被告人劉X事實詐騙的數額應認定為20000元。5.被告人劉X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犯罪以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明確規定:“不是出於犯罪嫌疑人的主動,而是經親友勸說、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本案中,被告人劉X被列為網上逃犯後,其父劉XX多次主動聯系被告人劉X,並親自帶被告人劉X到Paix投案自首。被告人劉×投案自首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體現在偵查機關出具的起訴意見和說明中。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X在其親屬的陪同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所述,任何案件都可以做無罪辯護,但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辯護的時候壹定要找到相關的點,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勝訴的可能性。因此,案件的處理有其法律依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