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求意見時間:7個工作日(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6月2日)。
二、公眾獲取征求意見稿全文的方式:詳見附件。
3.聯系部門及方式:璧山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科,電話:023-41422376。
4.公眾提交意見的方式:可以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673905330@qq.com)或直接向璧山縣煙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科提交。如果公眾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壹步聯系。
特此宣布
件:重慶市璧山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璧山區煙草專賣局
2022年5月25日
重慶市璧山區
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合理布局規劃
(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切實履行控煙履約義務,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適度滿足煙草消費需求,避免市場無序競爭,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規劃適用於重慶市璧山區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重慶市璧山區煙草專賣局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根據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網點的合理布局規劃。
第四條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零售網點應當設置在獨立於住所的固定經營場所,對公眾開放,並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場所內。
第五條璧山區煙草專賣局采取“容量管理+間距調整”的模式,調整所轄各市場單元零售網點布局。
第六條轄區零售網點布局以街道、鄉鎮為壹般市場單元,以商業區、居民小區、行政村、集貿市場、交通樞紐等相對獨立的區域為特殊市場單元。
璧山區煙草專賣局根據常住人口數、千人持證率、戶均銷售金額、零售網點盈利水平及相關發展規劃,計算出所轄各市場單元煙草制品零售網點的合理容量。
第七條現有有效證照超過零售網點合理容量的市場單位為容量飽和單位,未超過的為容量不飽和單位。
第八條璧山區煙草專賣局根據區域發展前景、經濟水平、消費能力、卷煙消費需求等因素,每半年進行壹次綜合評估,確定所轄未飽和市場單位當期新增許可數量,並在重慶市煙草專賣局外網(/)上公布,為期5個工作日。期滿前提交的申請,按該單位原有容量辦理。
第九條壹般市場單元零售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00米。
第十條在下列專業市場單位設置零售網點,應當符合壹般市場單位的容量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農村自然聚落、新建聚落、縣級以上公路沿線農村居民聚落、村委會便民服務中心所在地等農村行政村內的零售網點,100米範圍內常住人口達到500人,零售網點間距達到1000米;
(2)按照1000戶、1個零售點的標準在封閉居住區內設置零售點,同壹區域內零售點總數不超過3個,零售點間距達到100米;
(3)在農貿市場、商業市場、專業市場、綜合市場等區域,按照100戶1個零售點的標準設置零售點。1區域零售點總數不超過3個,零售點間距達到100米;
(4)商業綜合體或其他非平面商業區域,零售點間距應達到100米,按照最近的無障礙電梯或走廊距離測算;在不同的樓層,需要增加高度。高度是指建築物的標準高度,單個區域零售網點總數不得超過2個;
(五)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等交通樞紐是相對獨立的區域,單個區域零售點總數不得超過2個,零售點間距應當達到100米;
(6)高速公路服務區商業區、遊客中心、部隊壹側可能有1個零售點;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零售網點:
(壹)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和住所不獨立;
(三)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不具備安全防範措施,不適合經營卷煙的;
(四)許可數量超過市場單位零售網點合理容量的;
(五)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有毒有害和易造成卷煙汙染的物品;
(六)經營場所已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七)與境外資本市場主體在同壹營業場所經營,沒有獨立出納、獨立出納系統和獨立出納收據,不具備獨立資金結算條件;
(八)使用自動售貨機(櫃)或其他自動設備;
(九)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
(十)中小學、幼兒園、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群體的公共場所及其門口50米範圍內;
(十壹)已列入政府拆遷計劃,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十二)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商品的區域;
(十三)不符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卷煙經營的有關規定;
(十四)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銷場所的商業建築內;
(十五)居住區內除平頂全開放式店鋪以外的其他場所;
(十六)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註、購買或者吸食煙草制品的場所;
(17)主營業務為通訊設備、電子產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醫藥、化妝品及醫療器械、建築材料裝飾、五金交電、家用電器及家具、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攝影、咨詢服務、配送、服裝制造及銷售、中介勞務服務、寄售典當、汽車租賃、圖文印刷、機械化農具、生產倉儲等。
(十八)有嚴重失信行為,處於懲戒期的;
(十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核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受本預案第十壹條第四項的限制,也不受申請單位內零售網點間距的限制:
(壹)原經營地址位於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出口(入口)50米範圍內,隨著工作需要,主動變更經營地址的;
(二)營業面積1000平方米的超市、商場;
(三)由於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無法在核準的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其他地址;
(四)取得銷售重慶市煙草專賣局沒收揉皺卷煙資格的經營者。
多個不相連的營業場所營業面積之和超過1,000平方米,不屬於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零售面積放寬20%: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
(2)烈士。
本條規定僅適用於市場主體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自然人,在全市管轄範圍內只能適用壹次性放寬政策。辦理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僅限於自然人本人經營。持有人在家庭成員和企業成員之間變更的,必須符合單位內壹般申請人的要求。
第十四條自提出申請之日起,本方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放寬許可條件政策不適用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
(壹)三年內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行政許可的;
(二)三年內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失信記錄;
(三)違反《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被取消煙草專賣業務資格未滿五年的;
(四)違反《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吊銷煙草專賣許可證未滿五年的;
(五)煙草違法行為被查獲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被查處不滿壹年的;
(六)因煙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未滿壹年的。
第十五條本規劃所稱零售距離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申請點)與最近的卷煙零售經營場所(參考點)之間的最短步行距離。
零售點之間的距離應當按照不違反交通法規且習慣性行走的行人的最短路徑進行測算,起點和終點分別為最近的零售點和申請場所出口(入口)的最近側邊。
申請人申請許可的經營場所有兩個以上網點(入口)的,每個網點(入口)應當符合該區域零售網點的間距標準。
第十六條本規劃所稱“以上”、“以內”均含本數。
第十七條本預案由重慶市璧山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年8月施行的《重慶市璧山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璧煙草局法[202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