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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內容能否構成隱私權的客體?

所謂隱私權的客體,即隱私,是指權利人不希望他人知道的個人信息和情報。與整個人格權的發展趨勢相壹致,隱私權的客體也在不斷擴大,涉及的範圍越來越廣。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基本類型:

1.私人秘密信息

隱私信息,又稱個人信息、個人信息,包括所有個人的生理信息、家庭信息、財產信息、通訊信息等與個人生活相關的能夠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和數據。私人秘密信息受法律保護。未經個人同意,禁止非法窺視、竊聽、刺探、偷錄、偷拍或泄露他人隱私信息。任何人不想公開的信息都可以構成私人秘密信息。只要這種隱瞞不違反法律和社會道德,就構成了受法律保護的隱私。壹般來說,私人秘密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個人生理信息。個人生理信息是指個體獲得的所有遺傳信息以及在後天生長發育過程中形成的相關信息。包括身體信息、健康信息和遺傳信息。其中,基因信息是個人生理信息的核心。

身體信息是指身體不願意向他人公開的所有部位,尤其是性器官和殘疾部位。身體信息不是指身體的每壹個部位都不能公開,而是指個人的敏感部位和壹些關系到他的名譽和貞操,他不希望別人知道的信息部分。同時,個人的裸照因涉及個人身體部位,當事人不希望他人知道和窺視,應納入身體信息。

健康信息是指關於個體身心健康的信息。個人身心健康是個人隱私的組成部分。特別是患有疾病和傳染病的個體,壹般不願意向公眾公開。我國相關法律也明確規定醫院有保護公民健康和隱私的義務。當然,壹些國家的特殊部門有權了解有關個人的健康狀況,如餐飲業。但是,合法獲取該信息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範圍內擁有和使用該信息,並負有保證個人隱私不被泄露的義務。

遺傳信息是指基因通過指導蛋白質的合成來表達其遺傳信息。基因是指攜帶遺傳信息的DNA或RNA序列,是控制性狀的基本遺傳單位。基因通過指導蛋白質的合成來表達其遺傳信息,從而控制生物個體的表現。這些基因信息包含了人類生命的所有奧秘。它決定了壹個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整個生命過程,決定了壹個人的所有生理特征和行為特征。因為基因記錄了個人的生命信息,比如遺傳密碼,而且妳還可以從基因中知道個人的疾病史,所以個人基因組圖譜會記錄壹個生命的所有奧秘和隱私。基因信息的公開會導致個人未來生活的部分或全部暴露在公眾面前,使其失去私人生活的隱私。同時,如果有人攜帶異常基因,可能會受到歧視,給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造成不必要的精神痛苦。

(2)家庭信息。家庭信息是指在家庭關系、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基礎上形成的信息,包括家庭成員情況、婚姻狀況、收養與否、父母子女關系、婚姻關系等。,屬於隱私。家庭隱私其實就是個人隱私,只是涉及的主體比較特殊,涉及的家庭成員比較多。

(3)通信秘密。所謂溝通,不僅包括書信往來,還包括電子郵件、電話、電報、網上聊天等各種溝通方式。

(4)財產隱私。個人財產權屬於物權法的範疇,不應屬於隱私權的範疇。但是,個人在銀行存了多少錢,有多少動產和不動產,財產在哪裏,都是個人隱私。只要法律允許個人隱藏,這些房產信息就構成隱私,受法律保護。

(5)其他有關個人生活的信息。如職業、宗教信仰、個人經歷、日記等。,未經許可,不得窺探、披露或傳播。

2.私用空間

私人空間是指所有私人空間領域,無論是有形的還是虛擬的,都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傳統上,私人空間被認為是特定的物理空間,但社會的發展給私人空間帶來了新的挑戰,私人空間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大致可以分為物理空間、心理空間和網絡空間三部分。

物理空間主要包括住宅、庭院和其他空間。有學者對物理空間進行了延伸,認為私人空間應該打破“隱私止於門前”的傳統觀點。在現代社會,私人生活不僅僅是在家庭內部,還取決於外部環境的構成。其實公共場所是有壹些隱私的。留下私人空間這個簡單的事實,並不意味著個人隱私願意被公開或者被別人發現。比如商場、超市、工廠、更衣室、浴室、公廁等領域,這些地方雖然是公共場所,但也是容易暴露的私密場所。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依法在公共場所安裝閉路電視、攝像機等監控設備,並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提醒公共場所的公眾做出適當選擇。

心理空間,也就是個人的內心世界。隱私權人有權不打擾自己內心世界的寧靜,這在我國法律中從未涉及。對於心理空間是否應該納入隱私權的客體範圍,學術界也存在分歧,但筆者認為應該將其納入隱私權的客體範圍加以保護。因為未來社會中的個體會越來越強烈地要求自己內心的平靜,同時心理空間的侵犯會對自己的權利造成不可預知和無法估量的傷害。比如權利人有權排除噪音等不可測量的東西對其心理空間的侵擾。

網絡空間包括電子郵件、博客、QQ空間和其他虛擬空間。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個人活動在網上進行,這必然會形成個人在網絡中的生存環境。必然會有其他人有意無意地闖入這些空間,獲取並知曉空間的信息。例如,侵入電子郵箱是對私人虛擬空間的侵犯。

3.私人活動

私人活動是指壹切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活動。私人活動是動態隱私,包括個人日常生活、社會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性關系以及其他不願意公開的私人活動。其中,婚外戀和婚外性生活,考慮到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人格尊嚴,可以不向社會公布,但不排除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甚至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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