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開始?從判決結果來看,法官會有兩種不同的想法。1思路認為:父母給子女的金錢轉移,不能輕易推定是贈與。在沒有證據證明是贈與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借款。
法官意見:父母對成年子女的經濟支持,不是理所當然的,?父母?沒有義務?為了什麽?成年子女買房,?為他們付首付。為他們的購買承擔壹部分錢。如果妳這麽認為?給父母?太苛刻,也會讓父母的養老生活。它造成了嚴重的困難,甚至威脅。
像這樣的判決,算是有溫度的判決!我認為這樣的判決是?符合大眾的常識。?
然後呢。第二種,?思考?覺得?父母給孩子轉賬。父母不能證明是借款的,應推定為贈與。?因為從證據上來說,證明借款比證明贈與更容易。借錢?壹般有轉賬憑證和借條。禮物通常不會在禮物合同上簽字。也不會簽收禮物或金錢。從證據力的角度來說,父母首先要證明這是借款,如果證明不了,就認定是贈與。
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想法!因為預設完全不同。這種明顯不同的思路和預設?會帶來同案不同判?會帶來?當我們預測壹個案件的結果時,會有很多不確定性。
?但是換個角度,再看我們的律師?工作?這壹下,案件的結局就有了無限的可能性。律師在這個案子裏。通過組織證據?影響法官?,案件的方向會在那裏?各種可能性。
另壹個讓我擔心的是,司法解釋2第22條會涉及到幾個案例。對於同壹個條款,法律界專業人士的理解大相徑庭。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原文如下: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產。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給壹方。?
以法人a為例,他認為:按照字面解釋,我們可以直接嗎?應用此條款確定?父母?傳遞給孩子的本質是壹種天賦。根據北京高院的案例?這壹條款適用嗎?函數,?我們不是用它來確定父母給子女轉賬的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但是呢?當我們有足夠的事實和證據時,父母對他們的孩子是正確的?轉學?本質是什麽?贈與後,才能使用這壹條款。
從這裏也可以看出,同樣的法律條款和司法解釋,也是有經驗的?法律專業人士會有非常不同的解釋。法律是壹門應用科學,尤其是作為壹名律師。是運用法律的專業人士。?當我們選擇。當他在案件中援引某壹條款時,我們需要這方面的術語?對…的法律含義有完整的解釋。深刻的詮釋。?尤其是應用的前提和背景。當時制定這個條款,是想解決什麽問題??
《解釋2》第22條現行解釋?我更贊同北京高院?案例中采用的思考角度和傾向。?也就是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給子女轉賬?這錢,?不能根據該條款直接認定為贈與。?這個條款解決了什麽問題?什麽事?父母送的禮物?是送給夫妻的禮物嗎?夫妻是否還是壹體的問題。?
再說,?父母壹般會轉賬給孩子買房,但也不排除資金的壹些其他用途和其他可能。所以我們舉證的時候,錢的來源和用途是很重要的。
錢的來源,有時候是父母轉來的,有可能是自有資金,也有可能是借來的資金。還能是什麽?父母的?背景?還有壹點很重要,父母是工薪階層,還是父母是企業主,還是?是另壹種身份嗎?這些都是讓法官去鑒定的?當錢的性質,會有影響。?
另外,我也想說說我自己的啟發。法律?什麽事?是關於秩序的建立。還有婚姻家庭法?這不僅僅是法律的問題。更貼近生活。如何收集證據,如何影響法官??這個過程需要我們更多的觀察生活,也需要我們融入生活,深入生活。?
我不喜歡?雞毛蒜皮的小事,而且我不喜歡話太多的人。?但是呢?在做婚姻家庭案件的過程中,雞毛蒜皮的小事?還有瑣碎的細節,還有很多啰嗦的話要重復,都是?已經成為工作的需要。?八卦成了工作需要。八卦也有正當的理由。
?通過做婚姻家庭案件,讓我和人有了更深層次的聯系。讓我對生活感覺更好?多壹些理解。?
感謝同行的朋友們。
壹路走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