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不能轉租的,就不轉租。法律規定可以合法轉租,但只有出租人同意,租賃合同才繼續有效。否則租賃合同中的條款無效。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轉租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需要。合法轉租時,當事人之間發生以下法律後果:
(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不受轉租的影響,雙方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仍然存在。因轉租人的責任造成的損害,承租人還應當向出租人承擔責任。只要損害事實發生並可歸因於轉承租人,承租人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2)承租人為轉承租人,承租人與轉承租人之間的轉租賃關系與壹般租賃關系無異。
(3)出租人與轉租承租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轉租承租人應當直接履行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出租人也可以直接行使轉租承租人應當行使的權利。在這些情況下,負債的第三方將執行問題1。就轉租人而言,其有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因不保管租賃物而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為連帶債務人。出租人有賠償侵權損害的義務。對租賃物構成侵權的,出租人可以直接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共同債權人;租賃關系終止時,轉租人有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此時承租人仍為連帶債務人;除非另有約定,轉租人沒有義務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4)轉租是基於承租人的租賃權。承租人的租賃權因法定終止而消滅時,轉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張租賃權。如果轉租人無法取得租賃權,遭受損害,只能向承租人主張賠償。
第三,房屋轉租的風險
風險壹:租金收不回來。
收不到房租的情況是最常見的,所以這也是房東最關心的問題。承租人因各種原因拖欠租金的,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包括拖欠租金在內的違約條款。租賃合同中約定,拖欠租金超過2個月,房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要求租客賠償損失。
風險二:房屋使用不當
房子的濫用,比如改變居住用途或者私自改裝,都會給房東帶來意想不到的風險。對於當地的房東來說,壹定要勤快。只要有機會,他們都必須參觀出租的房屋,以防止房屋被不當使用。
風險三:連帶法律責任
如果房客做了違法的事情,房東也會受到牽連。根據公安部門對流動人口管理的要求,需要在全國建立出租屋備案制度,出租人也將承擔相應的治安責任,並進行責任追究,因此需要加強出租屋管理。
風險四:租客“惡意附加”
在征得房東同意的前提下,租客會代為裝修,但往往會出現“惡意依附”的情況。
風險五:手機變成“吸血鬼”
為了方便租客,有些房東會代為安裝固定電話,註意不要自己承擔巨額電話費。
風險6:必須防止損失的風險。
損失風險是壹種極端情況,但如果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就應該自己承擔。要註意租戶反映的情況,比如電路、燃氣管道老化,容易引發火災,導致損失的風險。
以上是關於轉租後轉租的法律後果的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不能轉租的房屋轉租,壹般合同無效,因為法律規定轉租是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