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8歲以上但10歲以下的孩子在家的地位發生了變化。
1.在獨立與外人打交道時,效力的地位有所提高。
按照舊規定,10周歲以下的兒童,除了收受紅包的純利益外,沒有資格實施其他民事行為。也就是說,他把自己的文具、玩具等送給了好朋友,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根據新規,8周歲以上的人不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把另壹個玩具送給其他孩子,在法律上是有效的;8周歲以上10周歲以下的兒童,實施超出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行為,也由過去的無效變為效力未定(經監護人追認後有效)。
2.父母離異的孩子,在應該由誰直接撫養的問題上,應該更有發言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要求,10周歲以上父母發生糾紛的,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離婚後,壹方要求變更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系,壹方有撫養能力且子女願意隨其生活的,應予支持。其中,10這壹關鍵分界點的年齡,來源於《民法通則》關於限制行為能力起算年齡的規定。《民法通則》(新法)頒布後,這壹年齡應相應調整為8歲。也就是說,在未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對於離婚夫妻子女的直接撫養權,8歲以上子女的意見將變得非常重要。當然,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適用類推確定監護人的規則確定離婚夫妻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子女的直接撫養權,也應盡可能尊重子女的意願。但相比之下,8歲以上的孩子被法律認定為具有壹定的行為能力,因此他們在由哪壹方父母直接撫養的問題上有更大的發言權。
父母對送去上學的孩子更負責。
按照老規定,8歲以上10歲以下的孩子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他們在學校受傷,推定學校有過錯——他們要承擔責任;學校要說自己是對的,不承擔責任,就要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責任。但根據新規定,8周歲以上10周歲以下的兒童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在學校受傷,原則上只能由家長自己承擔後果。如果他們想讓學校承擔責任,需要證明學校有過錯。
第二,胎兒的位置更加明確。
按照舊規定,胎兒本身不是民事主體,沒有民事權利能力,所以不能接受贈與。只有在遺產分割時,繼承法規定遺產的份額要留給胎兒(胎兒出生時死亡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新法(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出生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從壹開始就不存在。也就是說,通過贈與合同將財產無償贈與胎兒,立遺囑,將遺產留給胎兒,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然,如果胎兒不是正常出生,就不需要保護。
第三,監護事項需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在舊規定裏,壹旦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只能等著別人替自己做決定。但事實上,即使是無行為能力的人,也有自己的偏好,也有相當的能力判斷自己想要什麽。
新法(民法通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這壹點。
壹是依法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在指定監護人時,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做出與被監護人權益相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智力等情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四是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獨立進行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預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
四、關於撤銷監護資格,規定更加明確具體。
1.撤銷監護資格不影響繼續承擔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監護和贍養是兩個並行的系統。監護資格的撤銷並不意味著贍養義務也隨之取消。這項立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2.父母或成年子女的監護資格被撤銷後,有恢復監護資格的具體說法。
監護人有下列嚴重不當行為的,將被取消監護資格: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險狀態的;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在之前的規定中,對於監護資格喪失後的恢復問題壹直沒有明確。新法(《民法通則》)明確了這壹點。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故意犯罪外,確有悔改表現的,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可以酌情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五、成年人擔心自己將來殘疾,可以提前選擇監護人。
壹旦成年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因疾病或年老而喪失行為能力,就不可避免地面臨監護問題。所以在完全正常的情況下,根據自己的情況積極安排監護人是壹個很好的安排。這對於那些家庭關系復雜或者與親人關系疏遠或者沒有至親的人來說尤為重要。以前只有老年人可以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事先委托監護人,沒有指定形式的規定。
此次通過的《民法通則》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監護人。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主要變化有:壹是可以指定監護人的主體由老年人擴大到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次,明確規定寫委托方式。
六、遊戲裝備等。,也應該是離婚財產分割或者繼承。
q幣、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在法律上壹直缺乏明確的定位。《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部分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婚內虛擬財產應該離婚還是繼承,但作為壹項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民事權利,答案不言而喻。
七。為維護家庭事務領域的權利,放寬了訴訟時效。
1.壹般問題,訴訟時效為3年。
舊規定中,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新法將這壹期限改為三年。
2.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3.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家庭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是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的;
第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他人通過家庭暴力控制。
4.訴訟時效不適用於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