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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時期法律的不足反映了什麽?

法律的缺陷主要是由於兄弟之間的地位之爭造成的,自由與平等、公平與效率、正義與效率等難以得到合理的平衡。不同時期法律的不足反映了同壹個問題:法律是變化發展的,法律不是萬能的。

壹.自由和平等

自由與平等在法律價值中表現出獨特的特征,而正義作為法律價值的終極,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自由意味著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任何人都想無限地實現自己的主觀自由,但當他超出壹定範圍時,無形中損害了他人的利益,把他人置於自己之下,從而違背了平等公理。自由與平等之爭也由此產生。正義標準的不統壹產生了法律的內在缺陷。

第二,公平與效率

公平與效率是壹對天然的矛盾,是不同利益沖突的表現。誰最感興趣。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在從“國家本位”、“社會本位”到“個人本位”、“個人優先”的時期,我們的最終結論在哪裏?可以犧牲誰的利益來實現正義的問題也確實令人費解。同時,立法體系中也沒有具體的標準。只有粗放型的準則,“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但在具體問題上,立法者賦予的法律往往會偏離方向,顯示出這壹原則的無力和無力。當然,法律的缺陷在這裏也很明顯。

三。公平與利益

公平與效益在法律價值中的體現成為法律價值的又壹缺陷。公平的實現必然要求建立* * *誠信保障體系和制度,比如壹味追求利益,減少訴訟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成本。沒有高度的保護,肯定會影響正義的實現。沒有足夠的證據,就不會有足夠的正義。但是證據的收集,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自然可想而知。義利,正如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矛盾和沖突使法律本身陷入壹種缺陷的境地。

第四,法律本身的特點造成的缺陷

沒有壹部法典是真正完美的,因為立法技術本身不足,再加上現實社會的復雜性和多邊性。法律技術本身的缺失意味著立法者的理性有自己的範圍,規範結構的邏輯不壹定完全合理,穩定性永遠無法建立,字面意義的表達無法清晰。現實社會的復雜性和多變性註定了法律的滯後性。眾多的疾病只能說明法律永遠無法走出自己的缺陷圈。

動詞 (verb的縮寫)立法者理性範圍帶來的缺陷

立法者是人類理性的傑出代表。但是立法者總是客觀地生活在現實社會中,不可能脫離現實作為所謂的理性之神,預見到事物的必然趨勢,考慮到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即使考慮到也不可能做出具體的規定。這說明立法存在“缺陷”。當然,缺陷是可以彌補的,但是彌補之後,誰又能保證以後客觀事物的變化不會出現新的缺陷呢?

六、法律技術的不完善和法律特征的缺陷。

即使排除立法者的缺陷,也應該算是聖人,能夠預見到未來事物的發展過程,能夠顧及到事物的方方面面。有了這種錯覺,法律的完善還是高不可攀,通過語言表達出來。語言作為法律的載體,是立法的主要手段之壹,而語言本身並不是萬能的,這勢必使完善的法律只是壹種美好的設想。語言的缺陷註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清晰性會煙消雲散,這其實是法律的無奈和缺陷。

七、法律在操作上的缺陷。

法律的局限性,這是由法律本身的特點決定的,使得法律不得不將“人”的危險因素引入其運作之中。沒有法律的運作,法律只是壹片空白。只有靠人的因素,才能做到法律做不到的事情,衡量事物之間的細微差異,做出恰當的判斷。法律本身的目的就是防止人為的,最後還得靠人的力量,這也是法律本身的壹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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