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9年6月20日,某采購代理機構代理的特種設備采購項目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發布中標公告。後來,未中標的供應商A對項目中標結果提出質疑,授權D作為代理人處理提交的質疑函中的質疑事項,並出具了相應的委托書。第二天,未中標的供應商B也對項目的中標結果提出質疑,B的質疑函中也有授權D作為代理人進行質疑的授權書。
本項目采購代理機構收到這兩份詢價函和委托書後,對比了兩家供應商招標文件中的委托書,發現招標文件中的授權人與詢價函中的授權人不壹致(即不是D)。經審查質疑函內容,發現供應商A質疑的事實和理由與供應商B不同,某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A和B在同壹項目中委托D是否合法合理存在不同意見。第壹種觀點認為,雖然供應商A和B在同壹項目中同時委托D,但兩個供應商質疑的事實和理由不同,互不影響,且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禁止兩個供應商委托同壹人質疑,故應接受供應商A和B的委托書。第二種觀點認為,A、B兩個供應商在同壹個采購項目中是競爭對手,存在利益沖突。a供應商為維護自身權益而進行的質疑可能會損害B供應商的利益,所以兩個供應商在同壹個項目中委托同壹個人進行質疑是不可接受的。第三種觀點認為,供應商A和B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時委托了D,應進壹步調查相關情況後再做決定,或者在告知供應商A和B的存在後再自行選擇。
問題啟發
問題1:同壹個項目下的兩個供應商委托同壹個人質疑是否可行?
問題2: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這兩封詢價函,應該怎麽做?
個案研究
對於第壹個問題,目前還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
《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供應商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並加蓋公章。”本款關於授權代表的規定並未明確要求同壹項目的兩個供應商不得委托同壹人對同壹項目進行質疑。但在實踐中,通常是壹個供應商委托壹個授權代表提出問題,很少有供應商同時委托同壹個人作為授權代表。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認定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但是,本法規定的串通投標是指投標過程,不包括投標後提出的問題。因此,不能因為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質疑事項,就認定供應商串通投標,進而認為兩個供應商委托同壹人質疑同壹項目中標結果的行為違反了該規定。
其次,從利益沖突的角度來看,壹般情況下,不同的投標人和供應商在同壹個采購項目中有各自的利益,存在壹定的競爭關系。壹般不會委托同壹人提出問題,因為同壹人無法同時維護利益沖突雙方的權益。質疑政府采購是供應商因為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結果損害了自己的權利而進行維權的法律程序。壹個供應商通過質疑來維權,可能會損害另壹個供應商的利益。因此,從政府采購供應商之間競爭和利益沖突的基本原則出發,同壹項目下的兩家供應商不應委托同壹人提出質疑。
最後,供應商A和B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雖然不同,但質疑的項目是壹樣的,都是質疑項目的中標結果。由於本項目只有壹個中標人,兩個供應商對中標結果提出質疑,其利益是有沖突的,不會因為質疑事實和理由的不同而改變。據此,同壹項目下的兩個供應商不應委托同壹人質疑。
對於第二個問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進壹步查明兩個供應商之間是否存在串通行為。
如上所述,根據財政部87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雖然不能根據委托同壹人質疑的事實直接認定兩個供應商串通投標,但在這種罕見的情況下,串通投標的可能性很大,可以作為發現串通投標的線索。
在招標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利益。值得註意的是,在采購實踐中並不總是能發現串通投標。當“同壹項目兩個供應商委托同壹人質疑”時,串通投標的嫌疑已經很明顯了。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警惕並註意以下三個方面。先看兩家供應商與投標函的投標代表的關系,投標代表是否屬於其中壹家供應商的工作人員。如果是,則認為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辦理招標事宜屬於串通投標。二是看兩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是否相似,是否存在其他被認定為串通投標的情形。第三,在電子采購系統的數據分析下,檢查兩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的機器碼或上傳的IP地址是否相同,從而確定兩家供應商串通投標或視為串通投標。這裏我需要明確的是,只有監管部門才能啟動串通投標的調查程序,買方和代理機構只能在職責範圍內多做防範。
另外,理論上確實有可能供應商A和B在互不了解的情況下同時委托D,但這種概率很小。如果供應商A和B確實互不關聯,但作為同壹委托人的D很清楚,在常識下,D接受供應商A的委托後,在接受供應商B的委托時會告知其已接受同壹項目的供應商A的委托,不會出現同時接受兩個供應商委托的情況。在采購實踐中,最大的可能是供應商A和B事先認識並串通好,以為法無禁止即可為,抱著僥幸心理,聯合起來質疑,希望對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施加影響,提高質疑成功的幾率。
通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實踐中當兩個供應商委托同壹人對同壹項目進行質疑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註意根據87號令和案件具體情況核查是否存在串通投標;或者向財政部門舉報相關情況,財政部門將啟動監督檢查程序進行查處。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不應對此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