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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內容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各種虛假的方法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出虛假的表示、說明或者承諾,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宣傳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行業競爭對手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1.行為類型。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下列行為具有混淆性: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權利之壹。《商標法》對註冊商標權的內容、行使方式和保護範圍作了專門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其立法意圖是編織更嚴密的法律網,使這種行為受到《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雙重防範和制裁。所以在法律責任上,《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這種行為要依據《商標法》進行處罰。如果不能適用《商標法》,行為人確實對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法律責任。

(2)與知名商品混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1995年7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關於禁止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對知名商品的保護作了全面細致的規定。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壹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品。所謂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特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

法律、行政法規之所以保護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因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權利人創造性勞動的成果。在使用過程中,權利人投入壹定的人力財力對其進行宣傳,使其從普通商品成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作、使用、銷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目的是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譽和壹定的知名度宣傳自己的商品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當屬性明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所有權,應當在權利人眾多的情況下,按照先用原則確定。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企業名稱和自然人姓名是其所有人最顯著、最基本的識別符號。企業名稱權和姓名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營銷活動中,企業名稱和生產經營者名稱是區分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來源的重要標誌,能夠反映企業或者生產經營者的商品信譽和商業信譽。如果其他人想要使用它(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必須獲得合法所有者的書面同意。擅自使用不僅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也欺騙了消費者,破壞了市場競爭規則。所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禁止。

(4)偽造和冒用各種質量標誌和產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我國質量標誌主要包括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和名牌標誌。

產品質量認證標誌是指由企業通過申請頒發,並經國內外權威認證機構認可,表明產品質量達到認證標準的標誌。認證標誌的使用可以提高商品的競爭力,增強用戶的信任感。偽造和冒用未經認證的認證標誌,不僅踐踏了國家商品質量認證制度,還可能使存在事故隱患的商品流入市場,危及用戶和消費者的生命或財產安全。《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此類嚴重違法行為。

名牌標誌是壹種榮譽的質量標誌。國家賦予產品的名優標誌有三種:金牌榮譽標誌、銀牌榮譽標誌和“優秀”標誌。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經專門機構認可,才能獲得和使用。偽造和冒用名優標誌,違背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是徹頭徹尾的欺騙行為,因此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原產地名稱是表明產品原產於某壹國家或地區的描述性符號。當產品質量和特性與其原產地有固定關系時,原產地名稱既反映了產品與其原產地的外部關系,也反映了產品質量與原產地的內部關系。此時,原產地名稱不僅對產品質量具有象征意義,而且具有區分功能,因此受到法律和國際公約或條約的保護,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關於原產地名稱的規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於地理標誌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禁止“假冒原產地”中的“原產地”字樣,其外延明顯大於“原產地名稱”,更接近於“地理標誌”。實踐中,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工業產權法不能有效制止偽造原產地行為的,應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罰。

2.行為要素。雖然存在各種形式的混淆,但《反不正當競爭法》列出了四種明確的禁止。將其行為要點總結如下:

(1)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不是經營者,不構成該行為的主體(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行騙,不屬於本法的客體)。

(二)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企業名稱、假冒國家馳名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其實質在於竊取他人的勞動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譽或商業信譽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

(3)經營者的欺騙行為已經或者足以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錯誤,即這種欺騙行為已經達到比較嚴重的程度。

3.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對第五條所列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分為兩種情況:(1)根據第21條的規定,經營者以本法第五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依照第1條的規定處罰第壹、第三、第四項行為。(2)對於第二種行為,第21條第二款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視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提起侵權訴訟,以獲得賠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法律救濟。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等方式,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通過廣告或其他方式銷售商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促銷手段。但是,各種虛假廣告和其他虛假宣傳,或者誤導人們,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是有害的;或者直接誤導用戶和消費者做出錯誤的消費決策,引發大量社會問題;或者侵害其他經營者特別是同行業競爭對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競爭秩序的混亂。《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將此類行為規定為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

《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1.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的身份可能會重疊。

(2)上述主體進行了虛假宣傳。

(三)上述虛假廣告或者虛假宣傳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

(4)主觀上,廣告主只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才對虛假廣告承擔責任;對於廣告主來說,無論其主觀狀態如何,都要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責任: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這裏的“依法”是指廣告法。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款,是指廣告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贏得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的相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夠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商業賄賂的形式數不勝數。在中國很長壹段時間裏,以回扣、折扣、傭金、咨詢費、介紹費等名義爭取交易機會的現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斷是否違法,必須以法律為標準,分析其本質特征,得出正確結論。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或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記賬。

1.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員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受賄罪,但不屬於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贏得市場交易機會,而不是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晉升、獲得職稱等。).

(三)私下、秘密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達到壹定數額的。如果只是許諾給予財物,不構成該行為;如果給予的財物或者利益數額過小,比如為了聯絡感情而贈送小禮物,則不構成該行為。

(4)行為由行賄和受賄構成。如果壹方行賄,另壹方不接受,不構成商業賄賂;如果壹方索賄,另壹方不行賄,不構成商業賄賂。

(5)商業賄賂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財務、會計、廉政等法律法規,在財物上暗中支付其他報酬,具有很大的隱蔽性。這是判斷這種行為的主要標準,即主要看是否是帳外暗中給的。如果秘密沒有記錄,那就是商業賄賂。相反,如果雙方采取公開明示的方式,如實記錄,則視為正常的業務往來,視為傭金和回扣。

2.法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實施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處以654.38+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其違法所得。

這壹規定是懲治商業賄賂的基本依據。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的暫行規定》(1996 11.5),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買賣商品時收受賄賂的,還將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即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1.商業秘密的概念。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的勞動成果,商業秘密權是權利人擁有的壹種無形財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犯商業秘密作為不正當競爭加以禁止是非常必要的。商業秘密不同於專利和註冊商標。它們可以被多個權利人同時擁有和使用,只要獲取和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比如自主研發,或者通過逆向工程破譯別人的商業秘密。

2.侵犯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和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幹規定》(1995 165438+10月23日)指出,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以以前的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3)根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權利人單位工作的員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實踐中,第三人的行為可能構成與侵權人相同的侵權行為。

3.行為要點:

(1)要確定是否構成侵權,首先要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的存在。

(2)行為人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大多要求其具有經營者身份,而侵犯商業秘密者不受此限制。

(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實施方式包括盜竊、利誘、脅迫或者不當披露和使用。

(四)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給權利人帶來危害後果的。

4.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的處罰方式是:壹是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權利人還可以依據《合同法》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制裁。另外,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5.認定侵犯商業秘密需要排除的兩種行為:

(1)“反丁字筆畫”。指通過拆卸、測繪、分析等技術手段從公開渠道獲得的關於產品的技術信息。通過自主研發或者逆向工程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視為侵犯商業秘密。但如果壹方以不正當手段獲知他人商業秘密後,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該收購行為合法,則不予支持。

(2)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壹般是指由客戶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組成的特殊客戶信息。,不同於相關公眾已知的信息,包括聚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低價傾銷是指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低價傾銷違背了企業的生存原則和價值規律,在市場競爭中往往導致價格戰、中小企業倒閉等惡性競爭事件,甚至導致整個行業萎縮的嚴重後果。從65438到0998,上海市場奶商低價傾銷爭奪市場,導致行業虧本經營,不堪其擾。之後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介入,使牛奶市場競爭秩序重回正軌。為了防患於未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價格法》都禁止經營者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以打擊競爭對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商品因特殊原因低於成本價銷售,不構成低價傾銷。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列舉了四種例外:(1)銷售生鮮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3)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

低價傾銷的要點如下: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而且在絕大多數

在當時的情況下,它是壹家大型企業或在特定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

(2)經營者客觀上進行了低價傾銷。這裏的低價傾銷,如上所述,是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在國際貿易中,傾銷不以低於成本價為條件,這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同。

(3)經營者低價傾銷行為的目的是排擠競爭對手,以壟斷市場。所以壹個商品不是暫時低於成本價賣,而是長期以市場量大的低價傾銷。壹些國家在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中明確規定,連續壹段時間的大量低價傾銷構成不正當競爭。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這種量化的技術規定。不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

獎金銷售是壹種有效的促銷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壹種是針對所有買家的獎金銷售,壹種是針對部分買家的抽獎銷售。法律並沒有禁止所有有獎銷售,只是禁止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破壞競爭規則的有獎銷售。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禁止經營者以列舉方式從事三種有獎銷售。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3 65438+2月9日《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細化第13條,禁止以下列方式銷售獎品:(1)謊稱有有獎銷售,或者關於設立的獎品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獎品。(二)以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三)故意不將帶有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場或者不同時投放市場,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數額或者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在不同時間投放市場;(四)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金額);(五)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6)其他有獎欺騙銷售。

有獎銷售不當的要點如下:

(1)有獎不正當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號令不適用於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集資和彩票銷售活動。

(二)經營者進行了法律禁止的有獎不正當銷售。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大獎銷售。(3)有獎不正當銷售的目的是爭奪客戶,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在有獎銷售活動中受到不正當競爭侵害的,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商譽損害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

商譽是社會公眾對市場經營者信譽的全面、積極的評價。是運營商長期的追求,刻意的創造,投入壹定的金錢、時間和精力來獲得的。良好的信譽本身就是壹筆巨大的無形財富。在經濟活動中,它最終通過有形的形式(如銷售額和利潤)回到它的所有者。法律尊重和保護通過積極勞動獲得的商譽,嚴懲以不正當手段侵害競爭對手商譽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詆毀商譽的要點如下:

(1)行為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以構成同壹侵權人。新聞單位的利用和教唆,只構成壹般的侵犯他人名譽權,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經營者有通過廣告、新聞發布會等方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詆毀商譽的行為。,使用戶和消費者產生不明真相的懷疑,不敢或不再與被誹謗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活動。如果發布的消息屬實,不構成誹謗。

(3)誹謗是針對壹個或多個特定競爭對手的。如果編造、傳播的虛假事實不能與具體經營者相聯系,商譽主體的權利就不會受到侵害。需要註意的是,比較廣告通常將同行業的所有其他經營者貶低為競爭對手,此時應認定為商業詆毀。

(4)經營者詆毀其他競爭對手,其目的是詆毀對方的商譽,其主觀心態故意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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