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知情=不知情,主觀上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動機。
2、太=疏忽,因為粗心而發生的錯誤;過=過錯,有主觀故意錯誤。
3,爭論的實質,不知情的人是否應該因為犯錯而受到責備。
4.不知道和知道是有區別的。
5.我們應該對無知者采取寬容的態度,並引用興奮劑事件來闡述我們的觀點。
6.唯物主義對唯心主義。
壹.論點
1,不知道=不知道=無法預測來源:
蔡《嶽全傳》第六十三回:“奇峰曰,‘牛兄未早賜名,使小弟多有得罪。不怪,不怪。“牛段:‘不知者無罪。’“出處不明,顯然是不知情的人。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而是由於不可抗拒的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不構成犯罪。”既是生活常識,也是法院判決的套路和“王道”。
2.壹個無知的人應該具備兩個條件:即主觀上沒有不良動機,客觀原因沒有及時準確地獲取信息。討論“無知者是否過猶不及”這個話題的本質,不是判斷無知者是否有錯,而是無知者是否應該受到指責。
強調“無知者不為過”,並不意味著把“無知者”作為逃避責任的借口,更不是說“無知者”就應該完全逃避應有的責任。道德的本質在於寬容,這也是“無知者不為過”的現實意義。
3、錯誤不算太多!!!把過去和動機聯系起來~
好心做壞事,是否可以推斷;錯了但沒錯?由於疏忽而犯的錯誤。但是,有主觀的,也有故意的錯誤,我們說的無知,是指完全不知道事情發展的人。怎麽會有故意和過失?
4.對方壹定是從無知的角度來辯解,不懂法的人還是有罪的。
從法律上講,這裏的“不知道”有兩層意思,壹是“不了解”,二是“不知道”。“不懂”是指行為人是否違法;而“不知情”是指行為人對已經發生在自己身上的違法行為毫不知情。“無知”和“無知”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會受到懲罰,後者往往是無辜的。
錯的是罪犯,不知情的人沒有錯。但是對方辯手強行理解自己不懂。中國的漢語博大精深。按照對方辯手的觀點,所有的論點都是模棱兩可的。。。如果妳明白這壹點,我也明白那壹點,辯論如何進行?
5.我們希望的是,在“不知何為過分”的社會道德指導下,人們能夠以不同的方式去理解和包容,從人類不斷發展的角度出發,鼓勵人們借鑒經驗,不斷改進,來構建壹個和諧包容的社會大家庭。
6.“過分”是指“過錯”,也就是說,在不知道事實內幕的情況下做錯事是不對的,但做錯事的人並沒有錯,因為他不知道會有這樣的影響。
如果我的門附近有老鼠,我會找到老鼠洞。我在洞口放了壹個饅頭,撒了老鼠藥。不知道什麽時候有個乞丐來挑饅頭吃了生病了(或者死了)。放饅頭的目的是為了滅鼠。乞丐接過來,自己吃了。誰會知道壹個乞丐路過,用老鼠搶饅頭?當然,我沒做錯什麽。
既然不知道,怎麽會錯呢?
比如妳媽媽買了水果,妳不知道她要送人,誤吃了。這是不是意味著妳媽媽要為此折磨妳?
第二,對手的觀點
1,無知是對行為人和行為本身的客觀判斷。就無知而言,在職責範圍內知道該知道的是壹種過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犯下更是壹種過錯。(比如三鹿事件)企業因為下屬的失誤,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造成傷害,最終被法律判定為死刑或其他罪名。
責任範圍內不知道,以“不知道”“不歸我管”推卸責任。
請其他防務朋友註意,這不是無知,而是明知!!對於犯同樣錯誤的人,因為無知者和知者的動機不同,懲罰也應該不同。不知道這是不是無心之失,不知情的人沒有過錯,不構成犯罪。那些人受到懲罰和譴責,是因為他們的產品出了問題,是因為他們沒有加強管理去發現問題,這和他們是否無知關系不大。
2.就行為本身而言,無論是否明知,這種傷害和不良影響都是行為人自己直接造成的。所以,即使真的不知道,浪費時間也是行為人的過錯,應當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每個人都有權利不知道事情的發展。畢竟我們不是神,沒有能力感知萬物的變化。對於犯了錯誤而不自知的人,我們可以抱著不聞不問的態度去對待,而不是刻意去指出別人的錯誤,執著於錯誤。這是客觀必然的事實,無知者需要人們的包容。
4.不知道這是不是太過分了,讓人更好的了解自己的責任範圍,承擔自己的責任。首先,他們必須明確自己的責任範圍,然後才能做出正確的行為。只有對不知道的人施以適當的懲罰,才能讓人們明白“知道責任範圍”的重要性,鞭策人們更積極地去知道自己應該知道的事情。
5、且已造成不良影響。我不知道這樣做是否過分,讓人們知道“不知道”這個看似無辜的理由,並不能成為逃避責任的借口,督促人們更好地承擔責任,履行義務。
6.無知太多,是社會公正評判的需要,是社會對每個人負責任的體現。首先,從結果和對他人、對社會的影響來判斷壹個人的行為是否是他的過錯,是壹個比較客觀公正的標準。在判決中加入過多的感情因素,會導致不公平,很可能造成壹些有責任的人逃避責任,甚至是別有用心的人以不知情為借口公開犯錯。
7.對於受害人來說,造成了這種惡劣的影響,應該有人賠償他的損失。贊成的意見是,考試記錄不明的,可以適當減輕處罰或責任,但決不能因為不知情而免除責任,不受到責備或處罰。
8.反對的壹方指出,肯定的觀點是不可行的,因為主觀上很難界定是否存在不良動機,客觀上過錯就是過錯。雖基於無知,但仍造成不良後果,應予以適當處罰。
不示弱,正面指出對方不應該責怪行為人本人,而應該寬容對待,以便更好地承擔責任。
三、“無辜的不知情的人”的法律例證
1.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透露,最近壹起販毒案有了轉機:壹審被判死刑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中,有兩人因為不知道自己運輸的是毒品,被判無罪。(京華時報7月19)
在雲南這起案件中,莫偉奇、謝受他人欺騙,在其主觀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販毒行為,不構成犯罪。對莫偉奇、謝作出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依法宣告莫偉奇、謝無罪。由此,在法律意義上,“不知者無罪”只意味著不知者無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性質發生了變化,即其行為不屬於“主觀故意”,因此法院會作出無罪的判決。
法律不會因為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而減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那樣的話,不知道世界上會湧現出多少失憶和迷茫的“法盲”。但另壹方面,在這裏,被告的“不知情”是基於確鑿的證據。那些心存僥幸,試圖犯罪,然後以“無知”為借口試圖逃脫法律懲罰的人,應該盡早打消這個念頭。
2.俄羅斯女運動員斯維特拉娜在近日的壹次藥檢中被發現使用了奧委會禁用的“1-甲基乙胺”。國際奧委會核實,斯維特拉娜壹個月前因為感冒按照醫生的處方使用了這種藥物,並在奧委會開始檢查違禁藥物的前壹天停止使用。國際奧委會副主席巴赫宣布:斯維特拉娜在上周六的藥檢中被發現輕微使用了違禁藥物,但這是特例;她不會因此被停職的。
3.2008年2月20日,65438經某火鍋店老板牟某介紹,四川宜賓縣國稅局百花分局局長與該縣未成年學生何某發生性關系,價格為6000元。3個月後,被害人何某在家人陪同下到派出所報案。警方最終認定,魯玉民的行為是不知道自己是或者可能是14以下的女生,不構成犯罪。
疏忽傷人:
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司法認定我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或者由於預見而認為可以避免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只有法律規定才負刑事責任。
這個規定是關於什麽是過失犯罪的,分為過失的過失犯罪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兩類。
過失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後果,但由於過失而未能預見到,構成犯罪。
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後果,構成犯罪。過於自信過失的特征是:壹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二是因為行為人高估了自己的能力,認為自己可以避免這種結果,所以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
過失殺人:
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因他人原因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1.客觀上必須發生導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這是本罪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這裏,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也可能是故意的,但他沒有預見到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這屬於過錯。本罪屬於結果犯,故意行為不影響其在結果上的過失。這不同於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作為導致的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和不作為導致的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先,本罪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來看,都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過失致人死亡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壹定的認知能力和辨別能力。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其身心發展、知識水平、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為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的認識都有壹定的局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包括責任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不要求他們承擔過失刑事責任。在這次刑法修訂中,第17條明確將“殺人罪”定義為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所犯罪行中的“故意殺人罪”,其意義就在於此。
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的過失心理狀態,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沒有預見到。預見是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法律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主觀要求。行為人根據壹般人的能力和行為的客觀條件,能夠預見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只是由於自己的過失,以致發生嚴重的危害結果,才應當對該結果承擔法律責任。過於自信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認為這種結果是可以避免的。因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然後有責任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但是沒有有效阻止他人死亡,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因此,行為人應對其主觀過於自信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輕信可以避免他人死亡,這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並從兩個方面論述自己的觀點:壹、無知者沒有造成不良後果的主觀動機,以“溫哥華冬奧會,俄羅斯女運動員斯維特拉娜沒有使用興奮劑,國際奧委會將其人性化”為例進行討論;其次,無知者由於信息失真或溝通不暢,客觀上無法避免這種不良後果。以“濟南鐵路局文件傳遞和調度指揮傳遞混亂,導致吉焦鐵路列車相撞,國家和公眾處理了文件傳遞責任人,卻追究了列車司機的責任”為例,談談自己的看法。正方和正方希望的是,人們在“我不知道太多”的社會道德的引導下,多壹些理解和寬容,從人類不斷發展的角度,鼓勵人們借鑒經驗,不斷改進,構建和諧包容的社會大家庭。
對方不應該責怪行為人本人,而應該寬容對待,以便更好地承擔責任。
在攻防階段,對方選擇正方形作為攻防對象。雙方就赤壁之戰曹操的責任問題爭論不休。正方認為不應責怪曹操,反方認為曹操應對自己的重大失誤承擔責任。積極的壹方認為行為人應當寬容自己,消極的壹方認為過錯就是過錯,應當承擔責任,指出行為人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承擔責任。正方論點選擇了老對手,反方論點,作為攻防的對象。正方論點指出反方論點與反駁相矛盾,反方回應。同時,積極的壹方指出應該公正地審判肇事者,但反對的壹方認為可以減輕處罰,但不應免除責任。接下來,雙方就孫悟空三打白骨精和唐僧的誤會展開了辯論,最後孫悟空終於原諒了唐僧。積極的壹方認為應該寬以待人,消極的壹方認為在原則問題上,不應該違背原則。反方質疑反方,反方舉出政府官員失職的例子。反對的壹方認為政府官員不是不知道,而是能夠知道。同時,反對的壹方認為犯同樣錯誤的人應該受到不同的懲罰,因為無知的人和已知的人動機不同。我不知道這是壹個無意的錯誤,不應該受到懲罰。互惠交流,為正面的三個論點也選擇了為負面的三個論點。雙方就“赤壁之戰曹操的責任”和“廉頗與藺相如”繼續爭論。正面的壹方認為應該容忍曹操和廉頗,反面的壹方認為應該追究曹操和廉頗的責任。在攻防總結中,反方總結了三點:第壹,當事人要承擔責任,才能對受害者更負責任;二是很難區分當事人是否真的不知道;第三,該知道而不知道的人是無知的。積極的壹面得出結論,無知的人沒有主觀動機,應該對其行為進行寬容和懲罰。反方的論據過於片面,引用法律上給予無知者較輕處罰的例子來論證。在自由辯論中,反對者指出,行為人不應以不知情為借口逃避推卸責任,樹立負責任的態度,可以減輕對行為人的處罰,但前提必須是確立處罰。積極的壹方也不甘示弱,指出將道德責任賦予行為人是不公平的,消極的壹方定義過於狹隘。閉幕會上,來自研究生院的嘉賓,第八屆祁鳴杯決賽最佳辯手楊可學長就對方四個論點的論據和動機進行提問,對方四個論點給出了精彩的回答。反對方四個論點的結案陳詞分為兩點:壹是對行為人從輕處罰的態度仍然是處罰,仍然應當追究其責任;第二,不能從小事判斷,要放大到社會層面,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資深楊可問了關於“.................,如何追究行為人與行為人結合的責任”和“我知道的不算太少,但還是意味著太多……”,而廣場四辯也給出了精彩的答案。廣場四辯總結陳述分為三點:考慮到責任人的特殊性,應該從輕處理,有利於更好。第二,不知道的人犯錯要負責,但要寬容對待,有利於更好的承擔責任;第三,無法主觀判斷這是不是未知。
對手對無知者的理解有失偏頗。這個人明明知道這樣的行為會被譴責為錯誤,但他還是惡意的去做。不管他懂不懂法,這個人就是故意做錯事。當然是屬於已知的,是錯誤的。
既然過失殺人肯定有罪,那麽過失殺人就有兩種情況。第壹,行為人因過失能夠預見和防止危害後果的發生,導致危害後果嚴重。第二種,過於自信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認為這種結果是可以避免的。行為人在已經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帶來後果但無法預見危害的情況下殺人,那麽他既是壹個無知的人,也是壹個已知的人,對方對問題的看法是模糊的。
1,好,對方辯手剛剛說...,所以在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的故事裏,唐僧在悟空殺人的短暫時間裏分不清真假,所以誤會了悟空。悟空不該原諒師父不知情,真的像另壹位辯手的觀點嗎?
2.眾所周知,很多政府官員往往以不知情來開脫自己。如果不知道的太多,這些人是在為自己爭取更多的譴責和錯誤嗎?
3.如果妳媽媽吃了別人送的水果卻沒有告訴妳家裏的水果是別人送的,妳吃了水果卻不知道是不是錯了,還是妳媽媽會因此而對妳評頭論足?
4.“不知道”是我們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客觀事實。是不是有什麽是妳不知道的,還是我們作為壹個不可避免的無知的人都錯了?
5.然後是壹個真實的案例。壹男子好心救下老人後被連續勒索20萬。男子走投無路後服毒自殺,救人卻不知道老人是敲詐者。這個人怎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