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占有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罪。人民法院對盜竊罪的量刑指導更加規範和標準;相關規定如下:第壹百壹十五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壹)犯罪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犯罪數額在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扒竊三次以上的,以盜竊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不滿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的,盜竊價值二千元,基準刑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數額每增加壹個月,刑期增加壹個月;(3) 800元盜竊公私財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基本刑為6個月監禁,每增加壹種情況刑期增加6個月:1。以破壞手段盜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四)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100張的,處1年有期徒刑,每多開6張,刑期增加1個月;50份,基準刑為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八份刑期增加壹個月;不足50份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壹百壹十六條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盜竊1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犯罪數額每增加壹個月,刑期增加壹個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準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視情節輕重,從重處罰: (壹)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情節嚴重的犯罪的主犯;(二)盜竊金融機構;(三)脫逃罪危害嚴重的;(四)累犯且盜竊數額為8000元的;(五)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七)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八)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第壹百壹十七條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六萬元計算,基準刑為十年有期徒刑。犯罪每增加42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準刑為十二年有期徒刑,情節加重的,從重處罰: (壹)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嚴重犯罪中的主犯;(二)盜竊金融機構;(三)脫逃罪危害嚴重的;(四)累犯且盜竊數額在4.8萬元以上的;(五)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七)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八)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第壹百壹十八條適用緩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壹)跨縣、市扒竊或者犯罪的;(2)累犯;(3)並非所有贓物均已歸還;(四)未主動接受財產處罰的;(五)以破壞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或者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的;(七)盜竊次數在10次以上的。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