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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評標專家和專家庫的管理,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和入庫專家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從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確定。

貸款人和資金提供人對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招標的評標專家有特別規定的,可以適用其特別規定。第四條省發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設、信息產業、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建立評標專家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法定要求的評標專家人數不少於500人;

(二)有滿足評標需要的專業分類,每個專業的專家人數不少於50人;

(三)具有滿足異地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需要的必要設施和條件;

(四)有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六條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實行聘任制。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招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不得受聘為評標專家。第七條進入評標專家庫的專家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單位采用推薦方式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的同意。

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存檔備查。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信應附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第八條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或者推薦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或者推薦人頒發評標專家證書。

評標專家的確定過程和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

評標專家聘期為3年,聘期屆滿後,通過評審的可以續聘。第九條組建評標專家庫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人數、專業分類和抽取方式等基本信息向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第十條建立評標專家庫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繼續教育和評價制度,建立評標專家個人檔案,詳細記錄評標專家的簡歷、信號、參加評標活動的次數、未參加評標活動的次數和原因、專業能力和評標業績、繼續教育和評價、不良行為記錄、投訴次數和原因以及調查處理結果等內容。,作為評標專家年度考核的依據。第十壹條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壹)接受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邀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審查投標文件,提出評標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幹預;

(三)接受參與評標活動的勞動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評標專家有以下義務:

(壹)成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後,對其身份和評標事項保密;

(二)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三)在評標結果公布前,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泄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簽署審查意見並承擔個人責任;

(五)協助和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選定,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保密。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確定後,應當對抽取過程和最終確定結果進行書面記錄,並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專家庫日常管理機構和網絡終端運營商在書面記錄上簽名或蓋章。第十四條評標專家應當持證參加評標活動,獨立評標。

被確定為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家不能按時參加評標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專家庫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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