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的政策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壹方面,與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的內容和程序有關,主要依據是國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規。典型的例子是《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提出的“礦產資源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的方針”。《國務院關於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批復》(國函[2001]39號)明確規定了礦產資源規劃在礦產資源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礦產資源規劃是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的指導性文件,是依法批準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要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強化落實措施,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實施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134)指出:“礦產資源規劃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必須遵循礦產資源規劃;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根據規劃的要求,嚴格審查采礦權申請人的資格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勘查、開采項目,不得批準設立礦山企業,不得批準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要按照規劃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另壹方面是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對正在編制的各類規劃的要求和內容的政策宣示。國土資源部制定了《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1999),對礦產資源的規劃體系、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進行了全面規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頒布實施後,為指導地方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相繼制定了壹系列規範性文件,初步建立了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的制度體系。《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 54 38+0]39號)明確了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的基本要求、編制方法和進度、組織領導。為指導省、市、縣三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工作,國土資源部制定了《省級礦產資源規劃成果要求》(國土資發[2006 54 38+0]265 438+02號)和《市、縣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2]65 438+052號)面向各省(區、自治區)。在全國和省級礦產資源規劃實施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還下發了《關於開展省級地質勘查規劃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17號)、《關於開展省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19號)、《關於加強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建設的意見》(2005年)。
全國和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結束了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無規劃的歷史,在我國礦產資源管理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各種礦產資源規劃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促進了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2001年5月,31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全面啟動,2002年底前全部頒布實施。據統計,截至2004年底,* * 1 . 5萬多個市縣完成了礦產資源規劃,部分縣(區)按照上級規劃要求編制了規劃實施方案。此外,壹些地方還編制了礦區規劃,如湖北省已完成4個礦區規劃,湖南省編制了宜章縣梅田煤礦、永興縣馬田煤礦、雪峰山金礦開采利用規劃。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在礦產資源規劃過程中加強了制度建設。浙江、江蘇兩省在規劃過程中,加強了規劃立法,在地方性法規中對規劃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提高了規劃的法律地位。絕大多數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市、縣兩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技術規程,使地方礦產資源規劃工作有章可循,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走上了規範化軌道。
2.2.2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和管理體系建設
為了礦產資源規劃的順利實施,規劃的實施管理政策至關重要。國土資源部制定了《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2]388號),規定了規劃實施目標責任、規劃公示、規劃備案、規劃管理、規劃審查、規劃實施中期評估、規劃實施監督檢查等制度。為規範省級礦產資源規劃審批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國土資源部決定實行省級礦產資源規劃審批聯合審查制度, 並制定下發了《國土資源部關於省級礦產資源規劃聯審辦法》(國土資發[2001]227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省級礦產資源規劃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 54 38+0]號)為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充分發揮礦產資源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 並確保礦產資源規劃目標任務的完成,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於2005年5月10日聯合下發《關於開展礦產資源規劃中期評估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83號)開展礦產資源規劃中期評估,評估情況為2006年。 為提高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和管理水平,國土資源部制定了《關於開展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通知》(郭子桂函[2002]26號)、《關於試行礦產資源規劃數據庫標準的通知》(郭子桂函[2002]34號)、《關於進壹步實施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的通知》(郭子桂函[2002]34號)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在礦產資源實施過程中,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規劃管理。大多數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市、縣兩級礦產資源規劃審批管理的規章制度,使礦產資源規劃的各項工作有法可依,礦產資源規劃的評審審批走上了規範化軌道。例如,湖南省起草了《湖南省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細則》,對年度計劃編制、探礦權采礦權項目、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規劃審查和公告制度、規劃實施領導責任制等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和要求。
礦產資源規劃頒布實施後,礦產資源管理部門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了規劃的主要內容,並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發放了規劃簡本,提高了社會各界對礦產資源規劃的認識,為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和管理奠定了基礎。通過礦產資源規劃的深入實施,加強了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在規劃實施管理方面探索了許多經驗,為今後進壹步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2.3促進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的相關政策
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過程實際上是對規劃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和落實的過程。礦產資源規劃作為壹種政策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經過充分協調,並經有權機關批準,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須落實到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落實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各個階段。為了保證礦產資源規劃政策的實施,有必要進壹步深化這些政策。在深化的過程中,要在規劃的基礎上不斷推動這些政策的實施,同時可以檢驗這些政策實施的可行性,這也需要各級規劃的配合。就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而言,確保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是其基本職責,以提升規劃層次為基本手段,確保礦產資源規劃能夠在具體操作層面得到體現,並使政策內容具有實質性。
針對礦產資源管理的不同方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措施,這些政策措施與礦產資源規劃相關或與規劃密切相關,必然會促進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構發布實施的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措施,與礦產資源規劃的實施密切相關。以下摘錄為礦產資源規劃相關文件及政策(表2.1)。
表2.1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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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政策的指導下,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積極探索建立規劃實施保障體系,推動規劃實施。大多數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規劃的宣傳,建立並實施了各類規劃和項目的規劃審查制度,加強了市縣兩級礦產資源規劃的指導。在規劃實施過程中,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探索建立了礦業權市場組織領導機制、投入運行機制、職責分工機制和政府調控機制四大機制。圍繞礦山布局、開采結構、開采總量調整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嚴格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監管監察和規劃違法行為查處,加強了對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為推動礦山企業聯合重組,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就地解決經濟補償問題。采礦許可證前申請礦山環境保護設施建設許可證的方法,有效保證了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規劃目標和任務的落實。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樹立和強化廣泛宣傳意識、擴大影響意識、主動參與意識等“三個意識”,主動服務。山東省通過爭取上級和省裏安排基礎調查經費、使用國家返還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出臺優惠政策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加強礦產資源勘查。制定鼓勵治理塌陷地的優惠政策,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加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力度;建立了規劃實施的領導責任制。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同步實施規劃和實施。在規劃過程中,起草了《關於保障河南省支柱產業礦產資源的意見》和《關於河南省鋁土礦資源形勢分析和合理開發利用的意見和建議》,為省政府制定相關戰略提供了科學依據。湖北省國土資源廳將納入聯審的探礦權采礦權項目從劃定礦區範圍、新設探礦權采礦權項目延伸到改擴建等續建項目,延伸到探礦權采礦權設立後的後續管理流程,有效整合了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儲量管理、地質環境管理、執法監察和規劃管理。遼寧、吉林、內蒙古、四川等國家制定了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規範礦業權市場建設。部分省(區、市)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系統統計見表2.2。當然,所列的壹些法律和文件屬於礦產行政管理,對規劃的實施起到了直接或間接的作用。
表2.2部分省(區、市)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系統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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