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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金融創新?加快金融創新,改善金融服務

目前,我國銀行有大量存款余額無法貸出,而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急需強大的資金支持,但融資困難。企業“貸款難”和銀行“貸款難”的問題並存。因此,銀行資金應該成為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業穩定、可靠、充足的資金來源。為了發展銀行資金,拓展高科技風險融資渠道,金融創新迫在眉睫。

壹是科技與金融融合的機制和模式不斷創新。

(1)多種融資方式。目前,近年來,各級政府采取多種融資方式拓寬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渠道:(1)建立科技創新基金,通過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金投入等方式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快速發展。(2)建立產權交易市場。(3)發揮適合中小企業的融資工具作用,如典當、融資租賃等。(4)開放直接融資渠道。此外,我國大部分省市甚至縣普遍建立了風險投資機制、信用擔保機制、科技信用評估機制、知識產權抵押機制和產權交易機制。2004年,僅浙江省就有各種所有制的擔保公司88家。

(二)政府成立專門的擔保公司為企業提供擔保。從2004年開始,科技部和中國農業銀行在擁有優質科技資源的地區采取“信貸額度、對口支援”的做法,取得了壹定的成效。

(3)高新技術企業“打包貸款”。自2004年以來,國家開發銀行和科技部在北京、上海、Xi和重慶開展了高新技術企業“打包貸款”試點。這種模式避免了融資平臺不能從事對企業直接貸款的規定,也避免了受托銀行與開發銀行“同業拆借”不能超過半年的規定。這不僅是壹項金融創新,也是政府R&D投資的壹項創新。

(四)捆綁公司債券。科技部在1998開始嘗試在高新區發行企業債券。1998年,13個發展迅速、經濟實力較強的高新區通過市場運作,申請發行企業債券,額度3億元,期限3年。到2001300萬元,債券本息全部按期償還。在2003年,債務?再次以“統壹冠名、單獨負債、單獨擔保、捆綁發行”的方式整合12國家高新區的優秀資源和信用信息,以“捆綁”的形式成功發行債券。

債券由多個債務人組成,準政府設計規避了系統風險。此外,通過捆綁發行的方式將不同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融合在壹起,產生壹個投資者可以接受的收益資金流(國內大部分企業和個人都喜歡穩定的投資收益流)。

引入債券等金融工具,是高新技術企業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社會化資金支持的重要開端。

(5)在金融部門積極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同時,各家銀行也會相應獲得良好的回報。

第二,金融創新,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壹)建立完整的政策法規體系

《中小企業促進法》頒布以來,科技型中小企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融資的外部環境有了很大改善,但很多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還很缺乏。當前,政府應制定壹系列政策法規來振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

(二)加大政府財政支持力度。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政府的資金支持有限,時間滯後。壹是政府能夠提供的政策資源相對有限,尤其是財政支持政策基本控制在財政承受範圍內。因此,政府的政策性融資往往資金量較小,覆蓋面較窄,投入不能滿足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的客觀形勢,政策性融資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支持有限。此外,從政府資金進入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時間來看,政府資金的支持壹般是在有關部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後進行的。但是,現階段的高科技中小企業已經過了關鍵期和資金需求高峰期。雖然現階段政府給予的資金可以起到重要的支持作用,但與創業初期的資金支持相比,融資效果還是打了很大的折扣。

針對政府財政支持的上述不足,在完善政府財政支持的同時,政府應提供壹定資金或設立各類創業發展基金孵化科技成果,政府應從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預算建立科技人員創業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財政支持。利用政府種子或引導基金、風險投資、銀行信貸機構和多層次資本市場,提高我國各類創新型企業和重大科技項目的投融資效率。

第三,金融創新,要加強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創新意識。

金融創新,金融機構首先要進行制度創新。從貸款發放模式、擔保模式、貸款主體、融資方式的創新到個人創業貸款、票據融資、私募債券、自償性貿易融資的創新。應該允許銀行對高科技企業的利率有彈性,使銀行的收益和風險相匹配;不能因為企業所有制的考慮,就以壹種“制度性”的歧視和偏見,拒絕給非國有高科技企業貸款。

其次,金融機構需要提高風險識別能力。銀行需要應用現代風險管理技術研究風險,銀行從業人員要加強行業研究,跟蹤科技新動向,加強與科技人員的交流,提高對科技項目風險的識別能力。金融機構要更新觀念,積極了解中小企業在科技應用方面的前景和需求,善於利用社會力量對科技成果進行科學評估。要轉變觀念,重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在國有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部,制定支持計劃;改革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管理辦法;利用自身優勢,開發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為其提供高效、便捷、全面的金融服務,跳出單純放貸的狹隘圈子,實現金融服務方式和手段的創新,千方百計為科技成果應用提供融資便利。

此外,要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切實加強和完善了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具體措施。例如,國家開發銀行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積極依托城市商業銀行網絡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業務,嘗試由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再擔保。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努力實現金融理念、金融產品和服務功能的創新。

第四,金融創新要進壹步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

(壹)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在高科技企業的早期,企業信用尚未形成,只有企業家的個人信用。目前,我國銀行只建立了企業征信管理系統,沒有個人征信系統。而且我國目前的信用體系依然存在:1,建設落後,缺乏信用激勵和懲罰制度,在企業融資、市場準入或退出的制度安排上,沒有規則對守信企業給予必要的激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2.管理制度滯後,作為信用體系基礎的信用記錄、信用組織和監督體系沒有建立起來,企業真實信息的獲取非常困難。現有信貸資源分割封閉,整體效益沒有發揮出來。3.壹些地方政府在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方面做得不夠。特別是在壹些國有企業改制中,仍然存在拖欠或縱容企業逃廢債務的現象,信用環境亟待整治。

因此,我國政府應盡快完善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個人信用體系,鼓勵信用中介機構幫助高新技術企業建立信用管理體系。

(二)加快企業信用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當前,壹是要加快培育信用市場主體,這是我國盡快建立企業信用中介服務體系的關鍵環節。綜合運用行政、法律和商業手段,建立企業信用中介服務公司。二是加快引導和培育信用產品的市場需求,這是建立企業信用中介服務體系的市場基礎。三是加快建立失信者懲戒機制,這是克服信用缺失,建立企業信用中介服務體系的保障。

(3)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信用擔保是提高企業財務信譽、解決銀行貸款擔保抵押困難的有效途徑。因此,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勢在必行。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貼息、建立財政支持擔保機構等方式,提高金融體系的融資意願,為企業打開間接融資渠道。通過幾年的實踐,我國逐步探索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模式,即壹體兩翼四層的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壹體”是指主體;“兩翼”是指商業擔保和民事互保為必要補充;“四層”是指中央層面、省(市、區)層面、地級層面、縣(市)層面。擔保機構應當是由財政、金融機構、中小科技企業等出資的獨立法人。政府要加強對擔保機構的資金引導和政策引導,盡量避免和防止過多的行政幹預。擔保機構應采取“市場化運作、公司化管理”的運作模式。目前,應通過充實擔保基金,擴大信用擔保基金、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數量,建立不同層次的信用擔保體系。如中關村設計實施的為高成長性中小科技企業提供擔保貸款服務的“瞪羚計劃”,經過壹年的運行,已為園區企業解決銀行信貸資金7億元。

(四)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提升中小企業借貸能力。壹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外部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另壹方面,積極開展企業內部信用體系的建設和普及。

(五)建立政策性科技開發銀行。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和融資需求,政府將設立科技開發銀行並發展投資銀行業務,探索設立科技產業開發銀行或中小企業開發銀行。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科技開發銀行可以為發展前景好、技術進步貢獻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既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又加快了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步伐。此外,還可以探索科技服務三農與農村信用社創新服務相結合的有效途徑。

(6)發展債券市場。我們應該積極發展債券市場。允許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拓寬直接融資渠道,進壹步完善資本市場體系;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方式通過債券市場直接融資。國家應修改相關法律法規,降低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發行中長期企業債券籌集資金,以項目未來收益和適當的財政貼息作為還本付息的擔保,保證債券的信用。公司債券可以在資本市場自由流通和轉讓。

(七)大力發展民營銀行,適度發展民間金融。民營銀行和民間金融因其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特點的理解、機制靈活、地域性強等特點,與中小科技企業有著天然的聯系,可以拓寬中小科技企業的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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