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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幾個方面。我給妳介紹壹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壹)行政責任

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壹種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決定;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責任是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最常用的方式。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和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關閉等165438種,屬於我國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

(2)民事責任

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造成民事損害,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壹種法律責任。追究民事責任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在遭受民事損害時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安全生產法》是中國眾多安全生產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唯壹規定民事責任的法律。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與承包方和出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給予處罰的壹種法律責任。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是三種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為了懲罰那些違反安全生產法的嚴重犯罪分子,《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刑事責任。刑法中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關的犯罪主要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國家工作人員犯罪。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1: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形式,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現有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中,《安全生產法》采用的法律責任形式最全面,規定的處罰種類最多,處罰力度最大。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和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關閉等11種。,屬於我國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安全生產法》是我國眾多安全生產法律中的壹部,民事責任是行政法規中的第壹部。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了懲罰那些違反安全生產法的嚴重犯罪分子,《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安全生產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四種類型。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及其領導和責任人。2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相關主管人員。3.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

4 .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又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執法職權並負責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鑒於《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其實施涉及許多行政機關。因此,在現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下,執法主體不是壹個,而是多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是有關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行政責任是法律責任中運用最多的壹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具體來說,《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四類行政執法主體: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鑒於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缺失

停產整頓後不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閉。這意味著,停業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無權決定這壹行政處罰。這是因為關閉和壹個生產經營單位都會涉及到壹些相關部門的參與和配合,政府會比相關部門更大力度地做出關閉決定並組織實施。

3.公安機關。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實施。為了保證對個人自我的限制

根據行政處罰執法主體的壹致性,《安全生產法》規定,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決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公民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都無權擅自實施。

4.其他法定行政機關。以保持執法主體的連續性。明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

安全生產專項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安全生產法》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壹定行政處罰權的主要包括公安、工商、鐵路、交通、民航、建築、質檢、煤礦安全監察等專門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機構,有權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範圍內決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從事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為,是生產事故頻發和人員傷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責任主體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不作為是指責任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觸犯了法律。《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法律關系主體違法行為的界定,對於規範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行政,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生產經營單位有27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需要依據《安全生產法》追究法律責任。對27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為: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吊銷證照、關閉;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內容簡介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法適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適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適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適用、礦山安全法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適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適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適用。

本書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與礦山企業密切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緊密結合,以工學結合、任務驅動、行動導向的工作思路,提煉礦山企業典型事故案例,以這些案例的分析為工作任務和載體,圍繞這些工作任務和載體,介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及其應用, 它體現了基於工作過程系統化的高職教育特點,強調學做合壹,註重實踐。 本書取材新穎,內容豐富,能給讀者的學習和工作帶來真實有效的幫助。本書既是高職院校安全技術管理專業的骨幹課程教材,也是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實踐學習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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