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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證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來源:作者:發布日期:2008-11-29

(1)“事業單位”可以是正宗的行政機關。為了淡化行政機構不斷膨脹的事實,相當壹部分本應作為以履行政府職能為目的的機關而設立的機構,都被納入了事業單位。這些機構行使行政權力,其官員不計入國家公務員編制。資金壹部分來自國家財政,壹部分來自各機構從其管轄的行業收取的費用。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國家商標局、國家專利局、新華社都是“機構”。每次機構精簡,都會有壹些政府機構變成“事業單位”。

(2)“機構”可以是強制執法機關,如“勞動教養所”、“勞教農場”。

(3)“機構”可以是控股公司,比如大學、科研機構可以是幾個商業公司的股東。

(4)“事業單位”可以是營利性的商業公司,如出版社、服務公司等。

(5)“機構”也可以是提供專業服務的私人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簡而言之,將證券交易所描述為公共機構並不能提供任何有助於解釋其真實屬性的信息。

2.3政府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控制

在交易所成立之初,法律文件總是以靈活的方式表述交易所的控制權限,以容納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雙重管轄,而不會引起權限之爭。根據上海市政府6月1990+01發布的行政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依據市政府行政法規取得法人資格,但行政法規也承認設立證券交易所的權力屬於“國家證券管理局”。[xix]同時,上交所章程還聲稱,受“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證券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的領導、管理和監督”。[xx]

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初,地方政府掌握著控制權。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其他被歸類為“金融機構”的組織壹樣,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上海分行監管。1992年底,國務院重新界定了證券市場的管轄範圍,中國人民銀行將監管證券市場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權力交給了新成立的證監會。“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集中管理,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督。”[xxi]可見,在1990-96時期,地方政府在交易所的管理中發揮了主要作用。

起初,上海和深圳的證券交易所是當地“股份制試點”的產物。隨著“股份制試點”的全面實施,滬深證券交易所轉型為全國性的證券交易中心,地方政府主導的管制模式也發生了變化。90年代中期以後,圍繞交易所監管的主要趨勢是恢復中央集權:證監會的監管權力壹直在擴大,地方政府的監管權力壹直在縮小。[XXII]20世紀90年代中期後,證券交易所實際上成為中國證監會直接控制下的“市場前線”監管機構,地方政府僅在相當有限的範圍內具有影響力。交易所的管理權限從壹個側面說明,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權力邊界發生了變化。和保險、工商、海關、國有資產管理等領域壹樣,證券市場的管理體制也壹直在沿著集權的軌道攀升,至少法律的表述清晰地顯示了這壹軌道。

如果實事求是地分析,我們不能拒絕這樣的結論:上交所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法人”,更不用說是會員制社會,而是由政府設立和管理的承擔組織和經營證券市場職能的公共權力機構。法律文本把“會員制”作為交易所的壹個主要特征,反映了思維和表達的路徑依賴——壹種試圖“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慣性。在這裏,有壹種先入為主的邏輯主導著思維和表達:“對外交易所主要是會員制,中概股要與國際慣例接軌。所以中國證券交易所也必須是會員制的。”然而,這種“整合”忽略了壹些前提條件:在經濟轉型時期,中國證券交易所是否有必要和可能采用會員制?中國真正的交易所真的采用會員制嗎?如果不是,為什麽壹定要叫會員?我們不難想象,如果有壹天上交所的“積累”真的按照《證券法》分配給了“會員”,那將是壹個無法改正的日歷。

歷史誤會。

2.4什麽是會員資格?基於紐交所案例的回答

2.4.1會員制交易所和公會的專屬傳統

會員交換來源於西方的公會傳統。行會的發展軌跡是以自律為起點,以行業壟斷為終極目標。

紐交所建立自律規則,吸引信譽良好的券商加入,形成精英俱樂部,然後不斷擴大市場份額,最終形成獨家優勢。紐交所普通會員的數量等於交易大廳的座位數量。正式會員是“座位持有者”。正式成員必須是自然人,但公司或其他機構可以是“成員關系”的信托受益人。獲得會員資格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必須接受或租賃現有會員的交易席位或會員資格。正式成員與公司股東享有同等權利,如:選舉董事,在公司解散時參與剩余資產的分配;普通會員可以占用場內席位,使用交易所的設備,直接在場內交易,不需要經紀人。

傳統的紐交所會員制度有四個不同的層級,每個層級背後都有會員的專屬利益:壹是會員數量和交易席位有限,非會員不得進場交易,所以場內交易是會員壟斷的市場;其次,在1979之前,紐交所禁止其會員從事任何場外交易,從而確保紐交所壟斷上市股票的交易市場;三、1971年前紐交所實行最低傭金規則——會員接受非會員券商委托收取的傭金不得低於紐交所規定的最低金額。

最低傭金規則使得非會員證券商執行委托單的成本必然超過會員證券商,使其無法與會員證券商競爭執行委托單;第四,在1968之前,紐交所壹直執行統壹的傭金標準,以100股的價格作為傭金的定價基礎,禁止會員向大宗交易客戶提供傭金折扣。統壹傭金標準實質上是禁止會員之間相互競爭,動搖壟斷基礎。【xxiii】會員制交易所背後有壹個看似合理的邏輯:公平高效的交易需要集中競價,需要交易大廳。交易大廳的場內交易只能容納少數市場參與者,有資格參與場內交易的要形成自律性社會。然而,這種邏輯的事實基礎已不復存在:電子技術給中國帶來了更高效、更經濟、更公平的集中競價交易——這種交易不需要有形的交易大廳,買賣雙方甚至可以通過電腦終端向交易主機發送自己的交易報價,而無需經過經紀人。光纖通信、寬帶網絡、大容量硬盤對市場參與者的接受能力幾乎是無限的,制度創新的唯壹限制就是我們自己的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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