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收入的內容包括
1,債務利息收入。國債包括財政部發行的各類國債、特種國債和增值國債。原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及各種企業債券不納入國債範圍。為鼓勵納稅人積極購買國債,稅法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為特定目的而減少或退還的流轉稅。根據稅法規定,流轉稅(包括按需退稅、先征後退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由企業減征或返還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此外,減免或退還的流轉稅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於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當就企業當年所得征收所得稅;先征後返、先征後返的,應當並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款或退稅款的當年所得,征收所得稅。
3、不計入損益的補貼。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家補貼收入和其他補貼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不計入損益的,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外,補貼收入應並入補貼收入當年企業實際收到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4、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的各種基金、收費。企業收取的各種內外基金(基金、附加費、手續費),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按規定納入同級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5.技術轉讓收入。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為各行業進行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從事技術轉讓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30萬元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治理“廢渣、廢氣、廢水”的效益。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免稅項目。主要包括:經財政部批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事業發展專項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其獨立核算業務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事業單位稅後利潤收入;社會組織獲得的各級政府資助;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會員費;社會各界捐贈收入和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8.其他免稅收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後,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第八十八條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六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期的,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