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於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相關管理規定和支出標準。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出差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時間、內容、路線、頻次和人數,禁止無特殊需要的部門間異地壹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出差,禁止違反規定在景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確需接待出差的,派出單位應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接待單位應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條例》
第三條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於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相關管理規定和支出標準。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出差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時間、內容、路線、頻次和人數,禁止無特殊需要的部門間異地壹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出差,禁止違反規定在景區舉辦會議和活動。確需接待出差的,派出單位應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接待單位應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七條接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控制接待審批,統籌安排可以合並的公務接待。不接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訪客。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由相關負責人審核簽字。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時間、地點和費用。
第八條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及其轄區邊界組織歡迎活動,不得跨地區組織歡迎活動,不得張貼標語橫幅,不得安排人員迎接,不得鋪設歡迎地毯;地區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不得出席歡迎儀式。嚴格控制陪同人數,各級別都不能有人陪同。接待單位安排的場地、事件和活動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的開展。安排外出調查研究的,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