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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凍結有哪些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查封、扣押、凍結是我們在實際司法案件中經常遇到的詞語,在實際法律訴訟中也時有發生。妳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規定了解多少?我從法律條文的角度給大家壹壹介紹,希望大家對關於凍結的法律知識有進壹步的了解。

壹、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凍結的法律規定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時,涉案財產可能涵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乃至第三人持有(占有)的財產,因此如何處理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是司法實踐的重點。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3.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法院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凍結的法律規定

1.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2.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3.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本文分別介紹了我國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中關於財產凍結的法律規定。我們知道,凍結涉及多方利益,經常會發生沖突和糾紛,這是我們司法部門非常重視的壹項工作。我國司法部門也在不斷完善司法流程和執行規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這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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