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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關系分為哪幾種?

法律主觀性:

壹、財產關系有哪些類型?

可以分為財產所有權和財產流轉。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權和支配權的關系。物質資料和智力成果的所有權與貨幣價值的關系是基本的財產所有權關系;財產轉移關系是指財產從壹方轉移到另壹方的關系。財產流通的基本內容是商品交換關系,其表現形式包括商品買賣關系、貨幣借貸關系、商品運輸關系、商品保管關系和知識產權轉讓關系。

二、財產關系的特點

1,主體地位平等

從主體地位看,有的財產關系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間有隸屬關系;有些財產關系主體地位平等,互無隸屬關系。前者如財稅關系,俗稱縱向經濟關系;後者如借貸關系,俗稱橫向經濟關系。只有主體地位平等的財產關系才是民法的調整對象。

2、當事人自願。

財產關系,有的是根據主體自己的意願,有的不是自願的,因為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壹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所以這種財產關系壹般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

3、受價值規律支配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大多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建立起來的,所以壹般遵循價值規律。正因為如此,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大多是等價有償的。

第三,財產關系的法律保護

國家和法律的性質不同,保護的財產關系也不同。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保護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有制和資本家剝削雇傭工人的生產關系。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保護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社會主義財產關系,並在壹定程度上保護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合法權益。

1,合法屬性

人們在社會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總和,即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屬於客觀範疇,即社會的經濟基礎。但是,經濟學基礎是經濟學和政治學的術語,而財產關系是法律術語。財產關系作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反映了法律與作為上層建築的經濟基礎之間的相互作用。唯物史觀認為,壹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但是上層建築是獨立的,它服務於經濟基礎並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因此,當代國家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來調整社會財產關系,在經濟活動中實行法治。

2.分類

指法律關系主體所參與的特定社會經濟關系。特點是特定社會經濟關系的建立、變更和消滅,表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意誌,但仍然是壹種客觀的社會關系而非意識形態關系。因為雖然每壹種具體的社會經濟關系的建立、變化和消滅都與主體的意誌有關,但從社會宏觀的角度來看,壹個社會能發生什麽具體的社會經濟關系,並不以單個人的意誌為轉移,而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對立統壹規律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作為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它所調節的經濟關系只是具體的社會經濟關系,而不是作為經濟基礎的生產關系,因為生產關系是客觀存在的,法律無法調整。法律通過調整具體的經濟關系,達到作用於和服務於整個社會生產關系的目的。目前主要有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法律部門調整具體的經濟關系。其中,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是特定社會經濟關系中最活躍、最豐富的部分。按其性質主要可分為財產支配、占有和財產流轉。

3.解釋

是指通過法律調整形成的具有壹定權利和義務的財產法律關系。特定社會經濟關系法律調整的結果。這個意思不再指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財產關系,所以壹般不在法律著述中使用。

根據法律規定,財產關系可以分為財產所有權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權和支配權的關系,財產流轉是指財產從壹方轉移到另壹方的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壹)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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