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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爭議焦點的註意事項

二審爭議焦點的註意事項

二審爭議焦點的註意事項。在訴訟過程中,爭議焦點往往得到澄清和細化。找到核心著力點,可以讓律師的庭審準備更加有效,實現對整個庭審的掌控。以下是關於二審爭議焦點的註意事項。

二審爭議焦點註意事項1 1。陳述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可以根據事先提交的上訴狀閱讀。也可以只陳述上訴要點,具體內容以上述起訴狀為準。

第二,辯護

1.答辯時,必須重點陳述二審上訴的事實和理由。回復的時候只能提回復的要點,不要開頭。對於壹審沒有提到的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上訴時必須予以反駁,建議二審不予復核。

2.答辯要清晰有條理,用詞要簡潔。讓審判長壹聽就知道妳的意見。

3.最後要總結辯護意見,對對方的上訴請求提出明確的意見。

第三,爭議的焦點

1.審判長在總結爭議焦點時必須做好筆記,不能有遺漏。

2.總結焦點後,審判長還會詢問雙方對總結的焦點是否有異議。此時,如有壹方認為審判長總結的爭議焦點缺失或不準確,應及時提出。

四、法庭調查:

1.法庭調查也是圍繞爭議焦點展開的。如果有證據,壹定要圍繞爭議的焦點來呈現。引用的證據與二審爭議焦點無關的,不應出示。

2.審判長壹般會圍繞爭議焦點詢問當事人。律師必須在審判前與他的委托人充分溝通,做好準備。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庭辯論

1.要及時將法院調查查明的事實總結提煉為自己的代理意見。不要忙著詳細記錄整個法庭調查。

2.匯總提煉後的機關意見應根據爭議焦點進行分類。

3.表達機關意見時,要適當展開,但註意不要重復壹審、二審答辯中已經闡明的觀點。

不及物動詞最後聲明

需要用最簡潔的語言向法庭展示案件二審的最終處理意見。

二審爭議焦點註意事項2首先,再審與二審的最大區別在於,二審針對的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再審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也就是說,再審程序是對不當或錯誤生效判決的再救濟制度。

其次,需要在壹定期限內啟動二審和再審,但期限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立案。當事人申請再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此外,只要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就可以啟動二審,但再審程序是獨立於審級的重要程序制度,是壹種特殊的救濟程序。其啟動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啟動再審程序需要法律原因和法律條件。

寫再審申請書很重要!

很多當事人想通過再審程序進壹步維護自己的權利,卻忽略了再審申請書的撰寫,往往只是對壹審、二審提交的起訴狀進行簡單的修改。但實際上,再審審查不同於壹、二審程序,申請再審的案件大多是書面審查,因此再審申請的質量對再審審查的效率和結果有重要影響。要寫壹份合格的再審申請書,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必須引用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十項,因為再審審查圍繞著十三個再審事由中的壹個或幾個。

第二,不能籠統地只寫“壹審、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需要再次強調的是,再審申請必須著眼於具體的再審事由和個案。這裏所說的再審理由,就是前面提到的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情形,要圍繞原審判決和說理來討論。

再次,從案件爭議的焦點、實體權利的構成要件、程序正當性的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了整體性、邏輯性的論述,主張的具體理由應當與法律上所援引的再審理由相壹致。需要註意的是,在申請書中不必大段大段地引用原裁判文書的原文,以免內容重復。

二審爭議的焦點註意事項3再審沒有審判程序?

法官,我只想問,我的案子什麽時候開始?

我們的案子不開庭,我們會根據妳的情況安排詢問和談話。

怎麽會呢?案子怎麽能不審理呢!

事實上,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再審審查程序期間的審判制度。再審審查程序雖然具有壹定的訴訟屬性,但畢竟不同於再審審判和裁定程序,民事訴訟法也沒有規定審查期間的審判制度。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了質詢制度(很多人習慣於聽證),但質詢不同於聽證,其程序相對靈活。並不是所有合議庭都必須參加,法官和書記員也經常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沒有公示送達、強制傳喚等法院程序,可以聽取雙方或單方的意見;質詢程序並不嚴格要求區分調查、辯論和最後陳述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如果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應當詢問當事人。值得註意的是,以“新證據”為由要求再審,並不是必須的。只有在“新證據”成立,要裁定再審的情況下,才必須問。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的所謂“新證據”並不符合推翻生效判決的本質要求,可以不經詢問直接駁回申請。

為什麽再審審查不允許當事人申請鑒定?

“法官,我真的沒有簽這個字。為什麽不能申請鑒定?”當事人經常會有這樣的疑問。

實際上,申請鑒定是原壹審、二審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再審審查的對象是生效判決是否有再審理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間,再審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檢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另壹方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鑒定程序應當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啟動,法院形成的鑒定結果並不是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鑒定意見”。那麽,在實踐中,少數申請再審的案件確實需要“鑒定”。當事人單方提供的“鑒定結論”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專家意見,但不能直接否定其作為“書證”的意義,可能構成再審事由中的“新證據”或“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可以納入審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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