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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把權力關進籠子?

把權力關在籠子裏

嚴密剛性的反腐制度是基石,但制度網絡再細,也需要有人嚴格監督。“光靠法律是不夠的。”沒有制度的時候,建立制度才是硬道理;有了制度,嚴格監管才是硬道理。當前要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加強制度反腐和法治建設,以不斷取得的成績取信於民。

1.始終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必須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打擊力度,“蒼蠅”“老虎”壹起打。

壹是堅決查處大案要案。不管涉及到誰,哪個部門,都要壹查到底,絕不姑息。進壹步把查辦案件放在首位,嚴肅查處領導機關和幹部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腐敗犯罪,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經濟權益、政治權利和人身權利的案件,以及發生在組織人事、行政執法、司法、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案件。深入研究新形勢下腐敗犯罪的特點和規律,完善反腐敗舉報機制,加強線索集中管理,立案後審查線索,完善案件分類管轄、異地指定管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制度,完善國(境)外辦案協作和防逃追贓機制。

二是突出偵查重點,著力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犯罪。包括“三農”、教育、就業、住房、水利、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生產、醫療衛生、執法司法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第三,加大懲治關系黨和國家全局、危害改革發展、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的腐敗犯罪的力度。以保障和推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為主線,嚴肅查處濫用司法權、行政執法權、行政審批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案件,重大環境汙染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腐敗犯罪。

2 .堅持標本兼治、懲防結合、綜合治理、預防為主的原則。

壹是加強對重大典型案件的分析和對案件發生情況的分析,發揮查辦案件的基礎性作用。推進偵防壹體化機制建設,結合辦案開展犯罪分析,查找案件原因和癥結,把握案件特點和規律,研究區域性、行業性、職務犯罪形勢,了解變化趨勢。進壹步把握公共投資的重點領域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關鍵環節,積極預防產業轉型升級、公共資源轉讓、國有資產管理、城鎮化建設、重點惠民文化工程、鐵路建設等領域的腐敗犯罪。探索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中介組織開展預防工作,探索在重點單位或項目、課題開展掛牌督辦,進壹步提高預防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二是完善賄賂犯罪檔案查詢管理系統,建立腐敗犯罪記錄查詢系統。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管理中心,完成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的對接,實現了全國範圍內行賄犯罪檔案的本地查詢。檢察機關還將改進查詢方式,推進與社會信用管理系統的聯網對接,進壹步建立腐敗犯罪記錄和查詢系統,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廉潔準入制度完善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加強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腐敗犯罪的成因和條件相當復雜,必須采取綜合防控對策,把警示教育、文化熏陶、道德自律、制度約束和刑事懲罰有機結合起來,才能有效遏制腐敗犯罪。

3.註重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第壹,更加註重源頭治理。針對腐敗犯罪的特點、規律、成因和條件,深入研究具有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的深層次問題和體制機制,推動建立和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推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深化改革,推動反腐敗法制建設和實施法治防治腐敗。完善和深化懲治和預防腐敗犯罪年度報告制度,加強和完善專題報告和預防建議制度。特別要針對壹個時期內具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和重點領域、行業職務犯罪多發的情況,深入開展預防調查,向黨中央和各級黨委提交專題報告,或者向有關機構提出預防建議,為更加科學有效地預防和治理腐敗建言獻策。

第二,積極推進權力運行的程序化、透明化,更加註重相關部門的聯系與配合。加強相關行政機關和職能部門的聯系與合作,協調、督促和幫助各機關、單位和部門完善預防腐敗犯罪內部控制機制。把防範措施落實到每個領域、每個行業、每個部門、每個單位、每個崗位,形成以健全制度、強化管理為核心內容的防控網絡。把預防腐敗犯罪的措施融入到相關單位的權力運行、經濟運行、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中,落實到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各個方面。強化腐敗犯罪監測評估防控機制和預測預警機制,探索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分析研判預防腐敗犯罪趨勢。

第三,堅持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動員和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力量,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促進權力規範運行,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等腐敗犯罪。大力宣傳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法律和政策,廣泛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加強監督,積極舉報。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正確引導輿論監督。

4.加強社會主義廉政法制建設,用制度遏制腐敗,確保反腐倡廉的長期性。

第壹,通過立法構建制度。

第壹,制定反腐敗法,將反腐敗工作轉向治本,突出預防功能,讓社會各界自覺抵制和消除“潛規則”,使反腐敗工作制度化、機制化、法律化。

二是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和規範,消除法律之間的沖突,填補法律空白,將反腐敗法確立的相關反腐敗基本制度具體化,形成反腐敗法律的有機整體。

第二,依靠法治運行制度。明確反腐敗機構執法流程,規定程序啟動、變更、終止的主體和條件,完善反腐敗執法監督制度,明確法律責任,確保反腐敗工作的公平、公開、公正。

第三,通過保障執行制度。明確反貪機構的權限範圍、執法措施和手段,同時保障反貪對象的人權,完善權利救濟制度。

5.嚴格執行現有制度,加大制度和社會管理方式創新,確保反腐敗穩步推進。

第壹,落實現有制度。我國有很多成熟的制度,但由於執行力不足,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比如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財產公開制度、財務實名制、離任審計制度、集中采購制度等。應全面落實現有制度,加大制度執行力度,真正禁止,以進壹步擴大反腐成效。

第二,規劃制度創新。簡單的拿來主義並不能真正解決中國的腐敗問題。學習反腐經驗必須經過實驗。經過成功檢驗的制度和措施,必須全面落實,盡快轉化為反腐敗的實際成效。同時,要結合中國實際,積極探索新的制度和措施。

第三,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力,進壹步拓展社會力量監督公共權力的渠道,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

6.積極推進反腐社會化,擴大反腐成效。中國的反腐敗制度是經過多年探索和多年反腐敗經驗教訓總結出來的適合中國國情的反腐敗道路,發揮了巨大作用。反腐敗任務的艱巨決定了我們只能采取專業化反腐敗和社會化反腐敗相結合的多元化反腐敗體系,任何機構都不可能單獨取得反腐敗的成功。

首先,進壹步加強反腐敗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明確機構間的職能定位,規範腐敗案件的立案、移送和核查機制,依法明確機構職責,充分發揮現有制度的力量。

第二,引導和規範社會化反腐的正能量。完善網上輿論引導機制,發揮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積極作用。同時,加強網絡監管立法,規範網絡反腐。

第三,加強國際合作,提高反腐敗的國際化程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國際反腐敗合作的基本法律指南。中國在積極參與國際公約實施的同時,應加強與相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打擊涉外腐敗犯罪,完善國內法,為反腐敗國際合作提供法律依據。同時,要加大反腐敗宣傳力度,客觀宣傳中國反腐敗工作和成就,消除國際上對中國的偏見、誤解和惡意攻擊,形成有利於中國反腐敗的國際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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