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央財政專項資金500萬美元;
(二)國家經貿委預算的技術創新和其他資金250萬美元;
(三)科技部預算中的研究開發(以下簡稱科研)等經費為250萬美元;
(4)國外捐贈資金。第三條基金由財政部設立的專門賬戶統壹管理和使用,臨時使用期為10年,原則上每年安排10萬美元。為盡快促進APEC成員間的科技產業合作,基金成立後的頭幾年可適當使用。第二章使用範圍和原則第四條基金主要用於資助我組織或參與的APEC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特別是科技產業合作項目。優先合作領域包括:
(壹)發展中成員間的科技產業合作項目;
(2) APEC科技產業合作示範項目;
(三)政府與工商界之間的雙邊、多邊和聯合投資、研究或開發項目;
(4)研究亞太經合組織經濟技術合作等重要問題;
(五)舉辦培訓班等人力資源開發項目。第五條資金使用應符合以下要求和原則:
(壹)有利於促進APEC成員間科技產業合作,樹立我在APEC的正面形象;有利於引進我所需要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為我國經濟建設服務;有利於擴大中國企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幫助中國企業更快地進入國際市場;
(二)基金應由本人掌握和使用,原則上為國內使用:
(三)項目申請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並得到政府部門認可;
(四)申請項目金額壹般在65438+萬美元以內,最高不超過50萬美元。第三章申報和批準第六條亞太經合組織各成員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基金項目。
(壹)國內單位申請項目逐級上報主管部門;APEC成員申請的項目,由APEC成員提交外交部轉有關主管部門。
(二)申請使用基金,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中國APEC資金使用統壹申請;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其他APEC成員申請需提供主管部門意見或初步審批報告。
(三)項目審批應在每年第壹季度進行。第七條國內項目由主管部門進行初審,APEC成員的項目由外交部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主管部門將初審意見和項目申請報送財政部、外交部、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會同外交部、經貿委、科技部對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進行審查。凡完全由經貿委技術創新基金或科技部科研基金或經貿委和科技部技術創新和科研基金解決的項目,最終由經貿委或科技部或兩者共同審批。涉及財政專項資金和國外捐贈資金的項目,最終由財政部審批。第八條財政部、經濟貿易委員會、科技部和外交部應分別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基金的相關工作。第九條每個項目的資金使用期限壹般不超過2年;對於特殊和重要項目需要延長使用年限的,由財政部、外交部、經貿委和科技部共同研究決定。第十條財政部最終批準的項目,由財政部向項目申請人的主管部門出具批復文件,並抄送外交部、經貿委和科技部;其他項目由經貿委或科技部批復給項目主管部門,並抄送財政部和外交部。其中,其他APEC成員申請項目,外交部將向APEC成員簽發照會或簽署資助備忘錄。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監督第十壹條財政部、經貿委、科技部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將批準的項目資金撥付給項目主管部門。第十二條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四部委基金項目批復文件規定的內容、用途、金額、期限具體負責項目實施,嚴格監督基金使用,不得改變用途、挪作他用或擅自截留、占用。第十三條對項目實施不力或挪用、截留、擠占項目資金等違規行為,上級主管部門有權取消項目實施,並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金。第十四條獲準使用基金的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期間提供中期使用報告,反映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基金的使用及效益;項目結束時,項目單位應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並附審計部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接受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同時,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單位的報告,寫出評估意見,報送財政部、外交部、經貿委和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