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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明確和規範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理順貸款管理中地方和中央有關部門的關系,建立“借、還”和“責、權”相結合的外債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其項目的管理,規範管理行為,提高管理效率,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的要求和批準的有關管理方案,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貸款項目以及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和貸款項目。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及相關聯合融資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貸款是指不附帶任何條件的JBIC官方發展援助(即原日本進出口銀行貸款)。

本規定所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是指利用和準備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實施的項目;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是指利用並準備利用日本國際協力銀行非官方發展援助無條件貸款實施的項目。第四條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管理原則是“統壹領導、集中管理、分工合作、各負其責”。

財政部是國務院批準的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管理部門。負責代表政府進行貸款的談判、協商和協議簽訂,對內統壹管理貸款,對外協調和宏觀管理與貸款業務有關的政策。

國家開發銀行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主要貸款機構。在財政部的統壹安排下,承擔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國內轉貸及相關項目的實施和管理。中國銀行是國務院批準的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主要貸款機構,在財政部的統壹安排下,承擔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國內轉貸及相關項目執行和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地方貸款的綜合協調和管理。第五條國際金融組織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是我國政府的主權外債。貸款資金的借入和使用是基於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或貸款銀行)的信用狀況。貸款項目管理要以貸款資金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主線,做到債務責任清晰,責權利相結合,借、用、還相統壹。第六條除特別說明外,本規定所稱貸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貸款項目”是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

“外國貸款機構”是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

“貸款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及其他相關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項目單位”是指具體實施和執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或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單位、機構或企業;

“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地方項目單位”(或“地方項目辦”)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壹級人民政府、財政廳(局)、項目單位(或項目辦)。第二章貸款的轉貸管理第七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管理根據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的方式:

(壹)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其貸款由財政部貸給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的代表,承擔管理和償還責任;

(二)基礎工程,包括能源、交通、通信、農業、林業等。,其貸款主要由財政部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貸給項目單位;但屬於非經常性基礎項目貸款(主要是農林項目),其放款管理按公益性項目執行;

(3)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其貸款由財政部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貸給特定項目單位。第八條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放款管理方式如下:

(壹)公益性項目和非經營性基礎項目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代表,負責管理和償還;

(二)競爭性項目和經營性基礎項目的貸款,由財政部向中國銀行貸款,再由中國銀行向具體項目單位貸款。第九條財政部和國家計委商定相應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計劃(世行貸款三年滾動計劃和亞行貸款三年滾動計劃)或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計劃後,財政部根據本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確定各具體貸款項目的貸款方式,並通知貸款銀行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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