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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麽?法律是什麽?法律公平嗎?

法律是壹個規則體系,也是壹個概念體系。適用範圍、構成要件、法律效力都是通過法律概念表達的。因此,要正確把握法律規範,首先要正確把握這些法律概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加倍賠償。從規範性分析:其適用範圍以“消費者”、“經營者”、“合同”、“消費合同”等概念表述;其構成要件用“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等概念表示;其法律效力通過“補償”、“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的概念來表達。因此,要想正確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條,首先要正確理解和掌握“消費者”、“經營者”、“欺詐”、“賠償”等法律概念。基本法:壹般來說,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其實際作用實際上與憲法相同。基本法意味著它不是永久的權宜之計,不實施憲法也能達到合法維護憲法秩序的效果。這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法律,涵蓋國家和社會生活某壹方面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稱“壹般法律”,是指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憲法第六十七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果其內容是規範性規定,而不是壹般性聲明或授權等文件,則視為狹義的法律。它壹般包括——憲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等。廣義的法律:指整個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如規章)。狹義的法律: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作出的行政命令只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具有約束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規則除法律法規外,原則上對人民沒有約束力。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必須由人民選出的立法機關(即後者)制定。法律體系壹般來說,法律體系可以分為兩種:歐洲法系和英美法系。還有第三種法律體系(在壹些國家或整個地區仍然存在)——宗教法,這是壹種以經典及其解釋為基礎的基本法。壹個國家使用的制度通常與其歷史、與外國的關系以及對國際標準的依賴有關。司法系統同意,應遵循的法律淵源是其法律制度的明顯特征。所以,不同制度的區別在於模式的不同,而不在於內容的不同,每個司法制度通常都能找到相似的法律規定。法律體系在發達國家,主要的法律體系是獨立的法院、代議制議會、負責任的內閣、軍隊和警察部隊、官僚體系、法律專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他的《政府理論》中,以及後來的孟德斯鳩在他的《法律的精神》中,系統中所有的政治影響——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權力——必須分離。[103]他們的原則是任何人都不應該擁有國家的全部權力,這與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中的獨裁理論相反。[104]最近,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了行政控制下的國家模式。現代的軍事、政治和官僚勢力給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帶來了許多特殊的問題,這些問題是洛克、徐德深等早期作家所無法預見的。法律行業的實踐和例子是讓人們接觸公平和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社會是指構成法律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區和夥伴。1)法律和道德是生活在壹定物質條件下的人們以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榮辱與共、公正與偏袒的標準評價人們言行的規範、原則和意識的總稱,是由人們內心的信仰、傳統習慣和社會輿論所維系的。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法學理論中壹個永恒的話題。兩者有內在的必然聯系,也有明顯的區別。理解這個問題有助於我們理解法律的概念,同時對於我們制定壹部符合民心民意的良法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與道德的相似之處在於:第壹,都是人們的社會行為規範;第二,它們的內容是相互滲透的。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道德要求往往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如我國憲法第24條、第46條、第51條明確規定“五愛”為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內容和社會公德的要求。在憲法的其他條款和壹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規定或暗示了道德要求。第三,兩者建立在同壹經濟基礎之上,並隨著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而發展。當經濟基礎基本不變,經濟體制發生了變化,生產力有了很大發展,法律和道德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比如,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後,修改了憲法,大量的法律法規正在制定、修改和廢止,道德也發生了變化。第四,他們的目標壹致。都追求社會秩序穩定,人際關系和諧,生產力發展,人民幸福。法律與道德的區別在於:第壹,社會條件不同。道德是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的,法律是在私有制、階級和國家出現後產生的。第二,表現形式不同。法律,無論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都是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而道德的內容主要存在於人們的道德意識中,表現在人們的言行中。第三,架構不同。法律是國家意誌的統壹體現,有嚴格的邏輯體系,有不同的位階和效力。道德雖然可以分為* * *生產道德、社會主義道德、社會道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但它並不像法律那樣具有嚴密的結構體系。第四,執行的力量不同。當然,法律的實施主要靠廣大幹部群眾自覺守法,但也有賴於國家的強制力;道德主要是靠人內心的道德信仰和修養來維持的。第五,實施制裁的方式不同。違法犯罪的後果是有明確規定的,是壹種“硬約束”;不道德行為的後果是自我譴責和輿論壓力,是壹種“軟約束”。(2)法律和政策分為黨的政策和國家政策,有總政策、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之分。黨的政策是執政黨在政治活動中為實現壹定目標而做出的政治決策。這裏我主要講壹下黨的政策和法律的區別:壹是意誌不同,法律是國家意誌的體現,黨的政策是黨的意誌的體現。雖然我們黨本身沒有任何私利,黨的意誌反映和代表人民的意誌,但黨的政策在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誌之前,是沒有法律屬性的。第二,規範的形式不同。法律具有規範的明確性,而政策相對原則,往往只規定行為方向而沒有具體的行為規則。第三,實現方式不同。法律和政策必須依靠宣傳教育,讓廣大幹部群眾掌握並自覺執行。但在執行中遇到障礙時,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違反政策按黨紀處理。第四,具有不同程度的穩定性,法律具有高度的穩定性,黨的大政方針也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鄧小平同誌講得很清楚。他說:“黨的政策的連續性是什麽?當然,這包括獨立自主、民主法制、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等內外政策。我們不會改變這些政策。”(《鄧小平選集》第三卷第146頁)但具體政策必須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隨時調整。在這壹點上,也體現了政策和法律的優勢和局限性。現代國家離不開法律和政策。在我國,黨的領導是建國四項基本原則之壹。"我們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鄧小平人民出版社選集》1994版第二卷第273頁)現在,中國正在穩步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因此,處理好黨的政策和法律的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第壹,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要以黨的政策為指導。實現黨的領導作用的基本途徑之壹是制定和實施指導國家活動的政策;國家活動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實施各種法律來實現國家職能。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必須以黨的政策為指導,這也是堅持黨在國家活動中的領導的體現。我們現在制定的法律,都是體現了黨的“壹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和其他有關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政策,或者說黨的政策已經通過法定程序在文化上、具體上制定出來了。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實施相互促進。政策上升為法律後,有國家強制力做後盾才能有效實施;在政策的指引下,法律可以從實踐經驗教訓的科學總結、社會發展規律的正確反映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集中體現中獲得力量,從而贏得人民群眾的衷心擁護。第三,政策和法律相互制約。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指導下,按照鄧小平同誌“仍然要依靠法制,法制要更加可靠”(《鄧小平選集》第三卷第379頁)的指示,大力加強民主法制建設,逐步改變過去主要依靠政策的做法;確定了“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原則;提出“黨領導國家事務的基本方式是通過法定程序把黨的主張上升為國家意誌”;黨的十五大報告進壹步指出:“要把重大決策和立法結合起來”;黨中央和全國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確定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因此,黨在制定政策時,應充分考慮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黨領導國家事務的活動應該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也應該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否則,法律的權威就難以樹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就難以有效實施。立法是壹個“清理”的過程,即必須清理舊的制度和人的素質,才能制定新的法律。立法時,應先確定憲法大綱,再制定法律法規。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認為習慣源於普通人的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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