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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采供血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妳好,

1.醫療機構臨床采血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醫療經常需要輸血。為保證充足的血液應急,有關部門指出,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隨時隨地采集血漿供應,但具體實施步驟應以《獻血法》的規定為依據,確保采血對象和獻血者的生命安全以及采血供血過程的科學、規範和安全。《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有關單位緊急用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患者生命處於急危狀態,不輸血不能挽救,其他醫療措施不能替代的;

(二)邊遠和偏遠地區的有關單位和地點沒有血庫(或中心血庫)的;

(三)可能存在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等交叉配型或診斷。

臨時采血後,醫療機構應當在十日內向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情況。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進行輸血治療前,應當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告知輸血目的、輸血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適或者不良反應、因血液途徑可能導致的疾病等,患者或者其家屬應當配合醫療方簽署獻血表或者輸血治療同意書。

2.血站應該如何管理采血?

血站必須按照登記的項目、內容和範圍開展采供血業務,嚴格遵守各項技術操作規程和制度。同時,血站必須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此外,血站負責采血的技術人員必須通過輸血業務知識和技術考試,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否則不得上崗。

血站必須按照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在采血前免費對獻血者進行嚴格的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的,血站不得采集其血液。血站嚴禁過量頻繁采集獻血者血液。每次采血量壹般為200毫升,最多400毫升,兩次采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血站不得采集冒名頂替者的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後,向獻血者發放獻血證,建立獻血檔案。

血站必須對采集的血液進行檢測,以確保血液質量。分離采集的檢驗標本、血液和血液成分、壹次性註射器和帶有生產單位名稱的采血器材時,必須選擇生產批準文號和有效期,以避免交叉感染。對使用後的壹次性註射器或采血器材,血站必須及時銷毀,並在血液管理監督員的監督下做好記錄。

血站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用血計劃,積極開展血液成分的制備,指導臨床血液成分的應用。血站不得單獨采集原料血漿,原料血漿應當由專門指定的單位單采站采集。

臨床實踐中,需要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撥特殊血型血液時,應當由供需雙方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商後實施,實施過程中由需方血站對血液進行復檢,確保血液質量。

3.血站在供血過程中應該如何管理?

血站應當確保向醫療機構提供的血液質量、品種、規格和數量準確無誤。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血液。血站血液的包裝、儲存和運輸也必須符合血站基本標準的要求。如血站名稱、許可證號、獻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種、采血日期和時間、有效期和時間、血袋號、儲存條件等。血液包裝袋上未明確標明的,不得放棄。

為保證血液的及時供應,血站應當制定重大災害事故應急采供血預案,預案應當從血液來源、管理制度、技術能力、設備條件等方面予以明確,滿足應急用血需要。同時,血站要註意傳染病的傳播,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疫情報告制度。

我國《血站管理辦法》規定,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實行三統壹原則,即血站統壹規劃設置、采供血統壹管理、臨床用血統壹管理。

4.國家對違反獻血法的行為有哪些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如非法采集血液;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捐獻的血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取締非法組織賣血,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萬元罰款;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血站采集血液違反相關操作規章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損害獻血者健康的,有關部門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血站提供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罰款。

血站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血站造成血源性疾病傳播或者存在嚴重傳播風險的,應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有關規定,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輸註給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和用血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血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違規操作或者未按照制度采集血液,對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進行民事賠償;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反《獻血法》的規定,給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患者輸血,對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民事賠償。

《刑法》對賣血也有相關規定,其中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也規定,非法組織出賣血液或者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他人傷害的,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造、供應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制品,危害他人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采供血部門或生產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雖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但違反有關檢測規定或其他操作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危害他人健康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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