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範和合理設置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在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這裏不再贅述。今天邊肖想和大家分享壹下在設定投標人資格時常見的七種違法情況,供購房者和代購人員參考。
違法行為之壹
非法限制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和所在地;
1.限制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和非公有制;
2.限制組織形式,設立企業法人,排斥事業法人、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3.將供應商註冊地限定在某壹行政區域,或者要求供應商在某壹行政區域設立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65 438+09]38號)
第二違反法律法規
設置供應商規模條件和股權結構的要求:
1.設定註冊資本、總資產、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等規模條件;
2.設定企業的股權結構和經營年限等條件;
3.為特定金額設置績效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九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五條
第三違反法律法規
設定不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條件;
1.設定的供應商資質等級超出項目要求的資質等級或設定的供應商資質與項目要求無關;
2.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和獎項為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四違反法律法規
為供應商設定不同的資格標準:
1.供應商資質標準的設定模糊不清,標準不壹,如:對本地區或本行業以外的供應商或新參與競爭的供應商采取更為嚴格的資質標準。
法律依據:
第五違反法律法規
改變采購目標或資格條件:
1.采用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布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澄清或者修改,變更采購對象或者資格條件。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
第六違反法律法規
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1.設立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
2.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之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障礙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
3.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與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4.以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的授權、承諾、證明、簽註為資質要求;
5.設定或變相設定供應商的服務年限,如某年之前的合同履行情況、項目人員在公司的社保繳納年限等。;
6 .涉及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的采購,要求類似的商務合同、生產單位數量、使用期限等性能要求;
7.設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資格,如國務院已明確取消的或者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性的資格、資質、認證和目錄。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八條
第七條違反法律法規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未查詢和使用信用記錄的;
1.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供應商、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當事人、政府采購嚴重失信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的供應商,以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不得拒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財政部關於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和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65 438+06]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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