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特別法中的物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特別行政許可,對部分國有自然資源從事開發或者特定利用的權利。特別法中的物權與政府的行政審批密切相關,與大陸法系傳統的用益物權概念有很大不同:
(1)特別法中的物權根據特別法設立,用益物權根據普通法設立。
(2)特別法中的物權雖然是民事權利,但調整它的法律是基於公眾的利益,具有公法的色彩;調整用益物權的法律完全是私法。
(3)特別法上的物權取得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有關;用益物權的設立和行使雖然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使用和規劃的管理,不影響其獨立設置。
(4)特別法中的物權標的物在法律上被視為消耗品,以取得初級產品為目的;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被視為非消耗品,目的是維持標的物在法律認可的原狀下使用。
(5)特別法中的物權強調對標的物的控制使用,用益物權強調對標的物的充分使用。礦業權主體是指經國家礦產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獨立享有礦產資源開采權並承擔相應法律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對此,法國礦業法規定,國內外所有人都可以平等獲得采礦權,但必須證明自己有管理資格,具備獲得采礦許可證的必要資格。我國原來將礦業權主體限定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中國公民,簡單地將其他有資質、有雄厚資金的主體形式排除在外,這無疑限制了礦業權經濟價值的充分發掘。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對外開放的擴大,礦業權主體範圍不斷擴大,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均可成為礦業權人。因此,目前采礦權主體原則上是中國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但是,只有在此範圍內的主體具備特定的行為能力和相關的實質性要件,才能成為礦業權的實際主體。實施細則第11 ~ 14條分別對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的資質要求作了不同的規定,其必備要素包括:
(1)開采範圍與其開采能力和礦山服務年限相適應;
(二)對擬開采的礦產資源實施合理的開采計劃;
(3)確保安全生產的能力;
(4)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能力;
(五)承擔與開采礦產資源直接有關的其他連帶責任。
我國法律確認的上述礦業權主體資格要求存在兩點不足,應在未來立法中予以完善:壹是現行制度將礦山企業資格與特定礦業權主體資格混為壹談。從《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來看,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有礦山企業的設立批準文件頒發采礦許可證,即采礦權主體資格審批的依據是礦山企業的設立條件。礦山企業只要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就可以取得采礦權,不管是否具備開采條件。但礦山企業只有滿足壹定的資質要求和其他實質性要求,才能成為礦業權主體。以企業主管單位的行政審批代替采礦管理機關對采礦權資格的審查,必然導致盲目授予采礦權。第二,我國對所有權形式的礦業權主體資格條件作了不同的規定,從法律上認可了不同所有權形式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不同條件和程序,從而確立了礦業權主體的不平等,規定國有礦山企業處於主導核心地位,對部分重要礦區擁有排他性的礦業權。以所有權劃分礦業權主體是不科學的。雖然在壹定程度上可以方便國家的控制和管理,但在更大程度上阻礙了礦產資源價值的實現和礦業權的保護。企業在現實中所擁有的技術設備和資金實力應該是采礦權人資格的唯壹客觀標準。如果以所有制形式作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依據,就會混淆礦山企業的資質和特定礦業權主體的資質。這種濃厚的行政色彩極大地限制了礦業權收購程序中競爭機制的引入,無法實現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源優化配置。基於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考慮,我國現階段建立了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而最主要的取得方式是申請登記。申請登記制度是指采礦者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資料,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後,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根據礦產資源和礦區的不同,提交的申請登記機關級別也不同。例如,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領海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登記機關為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上述礦區以外開采礦產資源,登記機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4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采礦權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不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當然,如果對某些特殊礦種采取特殊的勘查開采方式,探礦權人可以通過特殊的申請程序取得采礦權。探礦權人申請滾動勘探開發石油天然氣的,應當按照《勘查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經批準後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滾動勘探開發采礦許可證;此外,《勘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現符合國家勘查開采規定要求的復雜類型礦床的,可以申請開采,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
當有多家礦山企業或個體戶想要申請采礦權時,如果完全采用先申請後辦理的原則,壹些技術、資金、管理都占優勢的礦山企業將無法獲得采礦權,無法充分實現效益。為了消除這種尷尬,國家可以采取招拍掛的方式,開發方案優越的競買人或者價格高的賣家勝出。這種方式在更大程度上促進了資源的優化配置,越來越受到青睞。中國對外合作開發海洋石油資源和對外合作開發陸上石油資源也采取了類似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