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離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組織結構屬於銀行監管的組織結構之壹。另壹種是從屬於中央銀行,即從屬監管結構。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創新推動了整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為適應這壹格局,國際上出現了“金融監管壹體化”的趨勢,許多國家選擇脫離中央銀行的監管組織結構。
管理是指被監督的機構或人員。辦公室是指特定的機構或人員。管辦分離就是管辦分離,不要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這樣事情才能做好。
(壹)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雖然該條也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但財政部門是監督的第壹責任人,負責對政府采購對象(即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進行全面監督。
(2)政府采購政策的制定是國家為實現社會、政治和經濟目標,通過壹定的組織程序而采取的目標、行動原則、明確任務、工作方法、壹般步驟和具體措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擇優評標、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支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目標。
(三)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是指規範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政府采購信息的及時公開、真實詳細是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因此,《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匯總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預算應當與部門預算壹並編制,由采購人依據預算法的規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編制,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匯總預算。《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應當列出下壹會計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
(五)備案接受人的采購實施計劃采購時,采購人應當將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以便財政部門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管。《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經批準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六)審批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方式的變更。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活動實施前或實施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需要變更法定采購方式的。對此,我國規定了審批制,其審批權限在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分別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廢標後,除取消采購任務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關於采購方式變更的審批權限,《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財政管理由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采購方式變更的審批職權。
(七)關於政府采購合同文本的規定《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但必須執行規範的合同文本。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八)接受買方的合同備案。在采購合同的管理上,我國實行備案制。《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備案。
(九)依法處理投訴和行政復議為了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采購設計了多重救濟制度,包括查詢、質詢、投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投訴和行政復議由財政部門處理。《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八條分別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和有關當事人。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的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不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規定》第五十八條還規定,財政部門需要檢查、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投訴人需要補正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財政部門在依法處理投訴或者行政復議案件時,可以決定是否暫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投訴處理期間,財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十)政府采購檢查是監督的壹種具體形式。《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XI)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評估中國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模式。《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資金節約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以及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進行評估,並定期如實公布評估結果。《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評估結果重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十二)建立評標專家庫,監督專家使用。《政府采購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標專家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相對分離。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維護和管理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購專家庫的維護和管理與使用、提取相分離。《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分別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者上壹級財政部門建立的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招標采購機構難以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合適的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選擇專家時,原則上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代理人在財政部門的監督下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同意,財政部門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也可以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推薦。如遇特殊行業和產品,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根據有關規定確定評標專家候選人,但應報財政部門備案。
(十三)懲治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明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當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處罰形式主要包括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停止支付資金、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和罰款。處罰對象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標專家。
(十四)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中權重的審查《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設定上述規定以外的價格分配權重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