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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場因政策關停,企業得到合理補償。

近日,北京吳律師事務所代理了壹起河北某采石場被關停的案件。鑒於相關法律、政策及辦案經驗,願與各位礦主共勉。

壹,河北省礦山整治的背景

國務院發布《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央正式部署國家層面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河北省委、省政府印發《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其中將礦山粉塵整治作為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重點內容之壹,依法取締城市周邊非法采礦、采石、采砂企業。

河北省政府發布了《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礦山環境治理行動計劃》,將依法治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人員聚集區、交通幹線和河湖周邊的礦山。

《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新條例》第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八十四條明確將礦山粉塵作為治理大氣汙染的重要措施。

環境保護部會同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發布了《京津冀大氣汙染防治強化措施》。根據該文件要求,河北省政府隨後制定了《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強化措施實施方案》和《河北省露天礦山深度汙染整治專項行動方案》。

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討論制定了《2017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方案》。隨後,河北省委、省政府出臺了《關於強力推進大氣汙染綜合治理的意見》和18專項實施方案,其中包括《河北省露天礦山深度汙染治理專項實施方案》。

國土資源部下發了《自然保護區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隨後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又下發了《河北省自然保護區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做好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工作。

從以上政策文件可以看出,河北省已經開始治理礦山汙染。近兩年還制定了露天礦治理專項規劃,取締礦山非法開采,進行環境保護和生態治理。可見,控礦不是短期行動,而是政府的長期工作,控礦是大勢所趨。

二、礦山整治要依法進行,不能“壹刀切”關閉。

根據上述政策文件,政府應對礦山整治進行分類。對非法開采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關停;對於持證礦山,要根據是否符合環保標準作出停產整頓的決定,不得在鐵路、主要公路沿線、城市周邊、環境敏感區新設露天采礦權。

本案中,涉案企業屬於已通過環評並擁有合法采礦許可證的采石廠,且不在自然保護區內,也不在鐵路、公路附近。但當地政府並沒有因為上級下達的工作指標而嚴格區分,對采石廠“壹刀切”關停,並註銷其采礦許可證。當地政府的做法明顯是懶政怠政,給涉事企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因本案中,地方政府在未經過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關停企業並註銷采礦許可證,北京市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對政府的上述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我們律師向法院說明了當地政府關停企業、註銷證照所違反的法律法規。庭審結束後,被告政府主動要求與當事人和解,協商後續賠償事宜。

三、因政策性關閉礦山企業,應依法給予補償。

在後續賠償的協商過程中,當地政府表示會按照相關政策對企業進行補償。但只是退還了部分采礦權價款,政府並未賠償企業其他損失。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做好礦山企業政策性關閉礦業權價款退還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礦山企業剩余儲量對應的已繳納礦業權價款本應退還,不屬於對企業的補償。

地方政府違法關停企業、註銷采礦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許可。而且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賠償。因為對於關停采石場的企業如何補償,國家層面沒有相關規定,河北省也沒有相應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對於自然開發利用有限的采石企業,應當按照實際投資損失確定賠償數額。根據上述規定,北京市吳律師事務所主辦的律師與當地政府進行了爭辯,以企業實際投資的損失作為賠償範圍,並通過多輪談判,我們也為企業爭取到了壹部分停產停業損失。最後,企業與政府簽訂了滿意的補償協議。

對於合法生產的采石場等礦山企業,政府不能壹刀切關閉,關閉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相應補償。沒有地方補償政策文件的,按照企業實際投資損失確定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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