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餐飲企業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約定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規定範圍內發生業務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保險期間某日,某客戶在餐飲企業就餐時滑倒在衛生間,地板剛打掃幹凈,產生多項醫療費用。客戶向餐飲企業提出654.38+0萬元的賠償要求,餐飲企業給予賠償。之後,餐飲企業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分析:1。案例中,餐飲企業應對顧客的傷害承擔經濟賠償責任。1.經營者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保護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解釋。上述兩條從法律角度規定了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但並未明確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另壹方面,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認定經營者違反了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解釋》的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應當有壹個“合理限度”。經營者在“合理限度內”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對消費者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經營者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免除經營者責任。2.如何確定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範圍,涉及各行各業,各行各業的經營者對消費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難以制定統壹的標準。但在實踐中,在確定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時,可以遵循壹些基本原則。劉超和本尼教練在《論經營者工作場所安全義務的標準》(2008年第23期)壹文中對經營者工作場所安全義務的“合理限度範圍”提出了七項標準:法律標準、行業慣例標準、理性人標準、可預見性標準、可靠性標準、可控性標準和成本效益標準。關於行業慣例的標準,提出“慣例通常用來指從事某些工業或商業活動的人的既定慣例。比如,打掃完地板後,大部分店鋪會貼上警示牌,提醒顧客此時道路濕滑”;關於可預見性的標準,提出“如果被告能夠合理預見其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會對原告造成損失或損害,則認為被告負有註意義務”。筆者贊同上述觀點。3.就顧客而言,餐飲企業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餐飲企業作為經營者,應該預見到顧客進廁所時,由於地面濕滑,非常容易發生意外;清潔後地面濕滑的危險對餐飲企業來說是可控的;采取壹些必要措施防止顧客摔倒在濕滑地面上的成本,顯然要比顧客摔倒後應該承擔的事故成本低得多。也就是說,無論從行業標準、可預見標準、可控標準、成本效益標準來看,都應在餐飲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範圍內,防止顧客摔倒在濕漉漉的地面上。本案中,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廁所地面清掃後,清潔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濕滑地面,如鋪設防滑墊或幹燥地面,也未提醒衛生間使用人註意濕滑地面,如在門口放置安全警示標誌或安排專人在門口值班。這樣做,餐飲企業的過失或過錯顯而易見,屬於未盡到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顧客應當承擔傷害的經濟賠償責任。二。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公眾責任險,保險人應負責賠償。如前所述,在前述案件中,顧客在使用衛生間過程中滑倒所受的傷害,系餐飲企業未盡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所致,餐飲企業應當依法對顧客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根據餐飲企業與保險公司訂立的責任保險合同,本案保險責任成立,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在賠償責任已經確定的前提下,保險公司還要進壹步調查餐飲企業作為被保險人所支付的賠償費用是否屬於依法賠償的範圍,最終結合責任險合同的規定確定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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