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引導和促進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餐飲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餐飲經營活動,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進行商業銷售和服務勞動,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商務部負責全國餐飲業的管理,制定行業規劃、政策和標準,進行行業統計,規範行業秩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鼓勵餐飲經營者發展特色餐飲、快餐、早餐、團餐、送餐等大眾化餐飲,提供標準化菜肴,方便消費者自主調味,開發自選套餐,提供小份菜肴。
第五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發揮自律、指導和服務作用,推動餐飲行業標準的推廣和實施,指導企業做好節能減排、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制定行業公約,引導餐飲經營者節約資源,反對浪費。
第六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各項制度,積極執行經營管理、產品和服務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七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做好節能減排、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
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節儉消費提醒制度,並在顯著位置張貼節儉標識,執行節儉文明用餐標準。
第八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後主動幫助打包,並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九條餐飲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的食品。
第十條餐飲經營者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垃圾,應當由有資質的企業按規定回收利用。
第十壹條餐飲經營者銷售食品或者提供服務,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第十三條餐飲經營者提供配送服務,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服務流程,並明確提供配送服務的時間、配送範圍和收費標準;根據消費者的訂單和食品安全要求,選擇合適的運輸工具和設備,按時、保質、保量配送到消費者手中,並提供相應的單據。
第十四條餐飲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理由、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促銷活動開始前做好原料儲備和服務準備,並按照承諾履行相關義務。
餐飲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關商品或者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質量或者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制度,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應當將投訴的受理、轉送和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十六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和響應機制,明確職責分工,落實責任。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件及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或者委托相關機構建立經營者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壹的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餐飲經營者及其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與餐飲經營相關的信用信息。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和行政處罰情況進行匯總,建立不良記錄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餐飲業開展反餐廚垃圾相關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者處罰。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統計工作。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商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設立並公布投訴電話號碼。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屬於其職責範圍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在處理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壹條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餐飲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餐飲經營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商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內容,但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不予公開。
第二十二條商業、價格等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 11 10月65438日起執行。為規範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引導和促進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2014年9月22日,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餐飲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壹、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餐飲業是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在保障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擴大消費、促進就業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餐飲業快速發展,全國餐飲收入從1978年的54.8億元增長到2013年的25392億元,增長了462倍,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業態多樣化、經營方式連鎖化、市場需求大眾化的發展格局。隨著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生活節奏的加快和消費觀念的轉變,餐飲業仍將呈現巨大的發展潛力和市場空間。目前,我國餐飲企業超過240萬家,從業人員超過21萬人。餐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明顯,已經成為對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影響很大的重要行業。
在快速發展的同時,餐飲業也存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強、創新能力不足、服務質量亟待提升、制度建設不完善、現代化水平有待提高等突出問題。餐飲業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餐飲服務需求還有壹定差距。尤其是近年來,在全社會開展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行動的大背景下,餐飲業更需要轉變發展方式,加快轉型發展,回歸本質、理性和大眾消費。
長期以來,我國餐飲行業缺乏全國統壹的行業法規,多個部門承擔了壹定的管理職責,使得行業管理既有交叉又有盲區。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規範餐飲行業的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餐飲行業主管部門有必要會同相關部委制定統壹的行業管理辦法,多角度、全方位地促進餐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商務部負責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的行業管理。制定《辦法》是加強行業管理的重要途徑。《辦法》的出臺,有利於解決餐飲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促進餐飲業規範有序發展,有利於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優化餐飲業發展結構,提高餐飲業發展水平,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擴大內需,促進就業,也是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的需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第24條的結構框架如下:
(1)壹般規定(第65,438條+0-5條)。主要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餐飲經營概念界定、主管部門職責、行業協會義務和鼓勵大眾化餐飲發展。
(二)餐飲企業經營(第6-16條)。主要內容包括:依法經營、執行標準、節能減排、反對餐廚垃圾、不銷售不合格食品、餐廚垃圾處理、明碼標價、禁止設立最低消費、送餐服務、促銷活動、投訴制度、應急管理等餐飲服務流程的各個環節,明確提出對餐飲企業的要求。
(3)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職責(第17-20條)。主要內容包括信用建設、反對食物浪費、行業統計和報告制度。
(4)法律責任(第265438條+0-22)。主要規定了商務、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餐飲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根據餐飲企業違反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可以實施的具體處罰措施,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5)補充條款(第23至24條)。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及實施日期等。
三。措施解決的主要問題
(壹)明確餐飲企業的概念。近年來,餐飲的市場細分不斷深化,各種業態不斷湧現,包括:正餐、早餐、快餐、團餐、特色年夜飯、地方小吃、社區餐飲、休閑餐飲、主題餐飲、外賣送餐、美食廣場、美食街大排檔、農家樂,以及配套的中央廚房、配送、網絡訂餐、外出就餐等服務形式。餐飲商業的內涵極其豐富,但缺乏壹個明確的定義,使得餐飲業的定義不夠清晰。為準確規範行業主體,更好地履行商務部門對餐飲業的管理,《辦法》根據國民經濟分類明確了餐飲經營活動的定義,即“通過即時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該定義強調了餐飲經營活動中即食加工的特點,涵蓋了食品生產和服務勞動。
(二)規範了企業的經營行為。餐飲業存在壹些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壹是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有待規範,政府在食品銷售、資源節約等方面需要引導和管理;二是存在奢侈消費、鋪張浪費的現象;三是社會上對部分餐飲企業設置最低消費存在爭議;四是服務水平亟待提升,日常經營、配送服務、促銷活動、投訴處理等環節的行為有待進壹步規範;五是應急體系建設有待完善。為此,《辦法》對餐飲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了規範和引導。在資源利用和反對浪費方面,《辦法》明確餐飲企業應當做好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引導消費者省錢,適量點餐;處理廚房垃圾。在食品銷售方面,《辦法》明確餐飲企業不得銷售不合格食品。在明碼標價方面,《辦法》規定,餐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其銷售的食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標價,不得設置最低消費。在外送和促銷服務方面,《辦法》規定,餐飲企業提供外送服務應當明示服務時間、外送範圍和收費標準,並按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履行承諾;開展促銷活動時,明示促銷的理由、方式、規則等信息,並按照承諾履行相關義務。在投訴受理和應急方面,《辦法》規定,餐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顧客投訴制度,明確受理人員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和響應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突發事件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3)對員工提出要求。長期以來,由於餐飲行業人才流失嚴重,高素質人才缺乏,職業經理人培養和專業培訓滯後,從業人員素質普遍有待提高。現實中,壹些餐飲企業往往降低要求,聘用不符合信用建設和職業道德要求的人員,帶來很多隱患。《辦法》明確提出,要加強餐飲主體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管理,納入全國統壹的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餐飲企業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要求提供相關信用信息。同時,《辦法》明確規定,餐飲從業人員應當正確引導點餐,做好配送服務,保證促銷服務質量,這將有助於提高餐飲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升服務質量,引導餐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規定行業管理職責。商務部是餐飲業的主管部門。十七屆二中全會明確提出“行業管理”,就是充分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在制定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行業規劃和國家標準中的作用,規範企業的經營服務活動,引導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現實中,餐飲經營活動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管理,相關工作交叉重疊,影響了餐飲行業的規範和管理。《辦法》的出臺,明確了商務主管部門的職責主要在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監管餐飲服務經營者行為,發展行業信用體系,建立不良記錄檔案,反對食品浪費,加強行業統計和經營監測,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指導經營者應對突發事件。同時,考慮到各地餐飲業發展差異較大,《辦法》特別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㈤澄清行業組織的作用。餐飲行業協會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企業利益、加強業務溝通、倡導餐飲經濟、推廣先進技術、培養人才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系,進壹步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為此,《辦法》明確了行業協會的職責,明確提出餐飲行業協會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發揮自律、指導和服務作用,推動餐飲行業標準的普及和實施,引導企業做好節能減排、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通過制定行業公約,引導餐飲經營者節約資源,反對浪費。
(6)明確相關法律責任。明確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辦法》頒布的現實意義
(壹)政府職能轉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對市場活動的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的提供。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支持企業在支持增長、促進創新、擴大就業和增加稅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辦法》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妥善處理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政府與行業組織的關系,堅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和完善政府職能相結合,更大程度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強化企業市場主體地位,增強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能力。在務實創新的基礎上,理順餐飲業管理體制,豐富餐飲業引導方式,完善餐飲業分類監管內容。加強與餐飲企業和行業組織的合作,發揮行業自律和行業指導作用,積極為餐飲企業提供服務。
(2)規範相關責任方的行為。餐飲企業、服務人員和消費者是餐飲服務的三大核心主體。餐飲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決定餐飲市場的整體結構、業態分布和發展模式,生產消費者需要的食品並提供相應的服務;服務人員直接面對消費者,其服務態度和服務能力直接影響消費者對餐飲服務的滿意度;消費者直接參與餐飲消費,希望得到物美價廉的產品和優質的服務,對當前餐飲市場存在的食品安全、收費不合理等問題反應強烈。餐飲市場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三方。為此,《辦法》針對三方利益和責任分別對企業的經營行為、服務人員和消費者進行規範,明確三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使糾紛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對促進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C)澄清了過去不明確的最低消費問題。長期以來,關於部分餐飲企業收取“開瓶費”、“包間費”、設置“最低消費”(簡稱“三費”)等問題,社會上爭議很大。從管理的角度來說,餐飲企業認為收取和設立這“三項費用”是合理的,因為他們為消費者提供了服務場所,花費了人工、租金、水電費用和相關服務。從消費者自身利益和權益的角度出發,壹般認為餐飲企業不應該收取和設立這“三項費用”。現行的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都沒有明確禁止餐飲行業“三費”問題。從案例判例來看,法院只是在之前的判決中界定了餐飲企業的行為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辦法》立法過程中,商務部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和相關部委的意見,並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辦法》經過認真研究,對設置最低消費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主要基於以下三點考慮:壹是設置最低消費具有明顯的強制性,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65438+2004年2月的相關司法解釋,餐飲企業設定的最低消費是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第三,設置最低消費往往會導致過度消費,助長鋪張浪費。2014年3月,中辦、國* * *印發《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中辦[2065 438+04]22號),提出餐飲企業不得設置最低消費,以推行科學文明的餐飲消費模式。
《辦法》明確規定禁止最低消費,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引導文明、科學、健康的餐飲消費新風尚,也有利於餐飲業的進壹步轉型發展。
(4)推進厲行節約、反對糧食浪費工作。2013以來,媒體廣泛曝光餐飲領域浪費現象,觸目驚心。廣大幹部群眾對制止浪費的呼聲非常強烈。中央領導作出重要指示,堅決遏制餐飲浪費,全社會廣泛開展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行動。在此背景下,對餐飲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對於餐飲行業來說,杜絕餐飲浪費是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餐飲企業不僅是餐飲服務的提供者,也是健康餐飲文化的倡導者。為此,《辦法》明確規定,餐飲業要厲行節約,反對食物浪費,鼓勵企業提供標準化菜品,開發自選套餐,提供小菜品;建立節儉消費提醒制度,在醒目位置張貼節儉標誌,落實節儉文明用餐標準;引導消費者餐前適量點餐,餐後主動幫忙打包,對節約用餐的消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相關規定有利於餐飲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反對鋪張浪費,加快發展經濟,增強發展活力。
(五)為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奠定基礎。長期以來,餐飲業市場秩序不規範,消費環境不夠安全,經營活動中存在大量的信用問題,如食品安全事件、制假售假、虛假促銷、商業欺詐、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和諧。《辦法》的出臺,有利於推進餐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服務質量考核和服務滿意度評價體系,完善企業信用記錄,建立健全失信獎懲機制,促進企業提高誠信經營水平。為推進誠信經營建設,弘揚誠信文化,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消費環境,建立餐飲行業誠信體系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