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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城市綠化建設管理,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園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縣(縣級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統壹規劃、因地制宜、政府組織、全民參與、專業綠化與社會綠化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在上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綠化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城市綠化。

市、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發展鄉土植物,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園林城市建設,鞏固園林城市建設成果,開展生態園林城市(縣)創建活動。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星級公園和花園式單位、社區、街道的創建進行監督和指導,鼓勵以適當方式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提高城市綠化建設質量。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化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綠化知識,傳播綠化文化,提高全社會的綠化意識。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城市綠化義務,珍惜綠化成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和群眾性綠化,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認種、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城鄉規劃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城市的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面積和控制原則。

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並由市、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九條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各類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示,嚴禁侵占。

城市綠地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綠線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中心城區綠線範圍內已建成的綠地確認為永久性綠地,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新建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舊城改造區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用於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於居住用地總面積的10%;

(二)新建單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舊城改造區新建單位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新建教育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體育場館、汙水處理廠、公共文化場所等。均不低於35%;傳染病醫院應建設寬度不小於50米的防護綠地;

(三)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超過五十米(含)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道路紅線寬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紅線寬度不足四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倉儲等。不得低於20%;

(五)因新增大氣汙染等特殊生產工藝要求,需要壹定比例綠地和鐵路兩側防護綠地的工業企業,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其他建設項目的最低比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歷史文化遺產、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綠化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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