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麽?1.什麽是無權代理?1.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不是代理的壹種,而是具有代理的外觀,但由於缺乏代理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表見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上,它僅指無權代理而非表見代理。在我國,無權代理壹般指後者,即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二)無權代理不是基於代理而以我的名義實施,將效力歸於我的代理人。委托代理是基於自己授予的代理權。無權代理與授權代理的區別在於代理權的缺失。《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第1款規定,被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未經追認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知道他人以我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3)無權代理是否有效,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於表見代理,傾向於保護相對人,視為有效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而非表見代理賦予我追認權,所以狹義的無權代理是壹種效力未定的行為。所謂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而且不使第三人相信自己有代理權,而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代理人。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麽?(1)相對人的請求權和撤銷權。提醒是相對人要求其在壹定期限內予以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指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無效。催告權和撤銷權只有在對方表示意思的情況下才有效,因此屬於形成權。(二)如果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確實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計算的,符合無因管理的法律要件,則可以構成自己與行為人之間的無因管理之債;另壹方面,如果我受到傷害,損害賠償的債務將發生在我和行為人之間。(三)本人無權代表追認權和拒絕權。《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壹條:無權代理的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繼續代理。未經委托人追認,對委托人不產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五百零三條無代理合同由被代理人追認。受托人無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不是代理的壹種,而是具有代理的外觀,但由於缺乏代理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